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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学家眼里的世界、人类与法——读《法的自然精神导论》

  
  互养如何可能?作者寄希望于两点,一是人的理性认识,二是人的性智觉悟。让我先看第一点。根据生命科学的最新发展,作者指出,在我们摄求的食物中,只有一种大分子腺磷酸(ATP)对能量的供求有用。(第183页)但是其生产还需假以时日。其次作者认为要摆脱生命时间的限制和性欲的控制。能够摆脱DNA的控制。衰老是一种疾病。人追求不死和不以生命为养源,并非为了自我,而是为了参与宇宙互助,推广存在伦理。(第184页)。对第一点,我不明白它何以能逃脱功利主义责难:人们是因为生存需求才给家畜、庄稼、花草、树木以恩惠式的关照(第158页)。在作者列举的以相养在的例子中,比如气功、法梵、涅磐、交谈的愉悦等等(第48-49页)。但是它解释不了人类能否不牺牲在获得生存必须的相。那么就只能借助于人的性智觉悟,因为理性遵循矛盾律和排中律,意识不到很多东西,比如著名的信仰与理性之争。但是这容易成为精英的特权,成为柏拉图式闲暇的产物。何况要求人人如此,充其量只是一种康德式的道德理想主义。正如作者所说,“这等用心,启示也是瓢背盛水,几人入得境中?!”(第55页)
  
  而且,我不完全赞同这里关于人的有限性的观点。说到长生不死,我想起了波伏瓦著名的小说《人总是要死的》,一个人如果永远不死,绝对不是一件好事,人生的意义也许就在于人终有一死,人生只有一个。时间固然是人生有限性或者说悲剧性的一个刻度,我们被抛入这个世界,就已经被存在、被语言、被时间(因为人终有一死,时间是主观时间)和空间占有。但什么是有限性与无限性?我认为,生命之质的无限,是朝向神性的不断上升的无限,换言之,它是质而不是量。它是浮士德而不是唐璜或西西弗。把人的有限/无限的矛盾寄希望于时间的延长,在我看来有些偏差。从整本书来看,作者好象也认为有限、无限的解决是通过性智觉悟的圆满,而不是通过生存时间的延长。
  
  无论如何,我相信,无论如何,人必然会担负起超越自我、存在的使命,从Dasein(是)到Zusein(成其所是)。人的意义与价值就在于他的精神自足,参与到互助与同构的过程中去。
  
       四
  
  蔡叔衡先生说过,在一切学科中,法学被认为是最没有知识和学问的。对蔡先生的这句话,我的理解是因为法学是经世致用之学,一门实践性科学(所以有学徒式的法学教育),法律的普遍性规则湮没了个体性,人生问题、宇宙问题似乎与它无关。几十年后,法学被戴上了“幼稚”的帽子。这无疑是法学的耻辱。基于此,我还想针对一种知识现象谈一点私见。因为布迪厄,我们知道了“社会学的社会学”,我想法学是不是也可以来个“法学的社会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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