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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译本序言

  
  
  
  如今,萨维尼的文字风格甚为其国人所崇奉,在任何其他语言的文本中,凡此诸多精湛之处,均不至于消隐无遗。但是,其思想和表达形式与我们的风格甚相轩轾,而使得一如本人业已知悉的那样,在变成英文之后,或许会有人工斧凿痕迹。一些博学的朋友在阅读了我特别列出的几段文字后,劝我当着意于意译。但是,我并不认为译者有义务跟着原文亦步亦趋(至少,当一本书更多的是作为具有人文情趣的作品,而非仅仅为了说明事实,甚或只是包含某些论争而印制出来时);而且,即便他或会如其所好,对语言进行倒装裁制,他也无权对思想作此颠倒。因而,我将所有纯粹的德国习语土语删略,但却(几无例外地)将论争展开的形式自始至终悉予保留。
  
  
  
  在下几无必要赘言,我作出的是一个更为尴尬的选择。对一位经验丰富的作者来说,将一部作品的大致意思概予梳抉并表达出来,相对而言,乃为一桩较为容易的任务。但是,若要精审阐译一位作者,则要求具备思辩能力,对于每一特定文句,常常是每一特殊字词的最为细致的分析。在本书中,几乎没有一段尚存疑虑的文字不曾与一位造诣精深、通晓英文的德国法学家,和一位造诣精深、熟谙德文的英国法学家反复切磋。[iv]没有他们热心的帮助,的确,我绝对不敢将译文印制出来。职是之故,如果译文中尚有任何经过审慎考虑却未予删却的含混不清之处,则读者当可肯定此乃译者不敢贸然删却者;虽然对应的英语表述业经字斟句酌,但我却可能依然故我,倘徉于黑暗之中,懵懂不明。—— 一位英国散文高手曾要求他的朋友一旦感觉到他尚非一介傻瓜,则当心怀慈悲,认可其作品尚有一定意义;在下恳请我的朋友若发现鄙人尚非如此懵懂颟顸,则同样心怀恻隐、乐善好施。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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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忘释例:
  
  
  
  [根据法律](by the law),原著并未解释,意谓有关私人之间关乎交易的“和解协议”(private transaction)的法律。萨维尼一般说burgerliches Recht,但英语中仅有的对应于burgerliches的词是civil(民事的,私人的), civil一词在我们通常用作Roman(罗马[法])的同义词。
  
  
  
  [根据法典](by the Code, 其中code的首字母大写)意指《法国民法典》。为了避免混淆,我保留了《奥地利民法典》和《普鲁士法典》[v]的德文名称(分别是Gesetzbuch和 Land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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