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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夜话:颠三倒四说苏力

  
  
  
  在没有充分地语境化之前就先入为主地重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只能是作者自己的问题,而不是具体语境中的问题。我们怎么可能在还没有了解某一制度的产生的具体情境的时候,就已经发现并且重构问题呢?问题的提出、重构和解读,只能在我们建构了具体的社会情境之后才能进行,它只能发生在我所说的本质还原阶段。
  
  
  
  写到这里,我不得不承认,许多对苏力的批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苏力的这一方法论的确具有一个危险的倾向,即先行确定问题的错误秩序,会使语境化的努力成为一个伪装,从而导致语境论的失败。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的语境化,不过是为了论证自己的问题的正当性的一种手段而已。这种方法从本质上说是非语境化的:古人的思想在这里被巧妙的转化成了解读者个人思想的一个注脚。正是这一方法上的缺陷,导致了苏力在使用语境化的方法时,具有严重的概念先行的倾向:
  
  
  
  他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在发掘现象本身的意义,而是利用现象来证明自己的某些学术主张。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苏力为人诟病的学术倾向在方法论上的根源。
  
  
  
       之三
  
  
  
  经济学家常把自己分为纯粹的理论经济学家和政策经济学家。这种区分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政策建议和理论研究是两个不同的角色,需要不同的方法、知识结构和致思旨趣。理论经济学家追求的是理论上的解释力,而很少考虑政策上的可行性。而政策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如何解释现实的经济问题。这样的区分带来的专业化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法学和经济学同样是应用性科学,但是法学家们似乎总是缺乏某种纯粹的为学术而学术的精神,他们关注现实,不仅仅是为了理论上的兴趣,而是要在了解现实的基础上解决现实问题。这种角色定位上的模糊,当然不能享受专业分工所带来的知识效益。至少从目前的情形看,法学在纯粹的理论上很难说有多少建树。我的这些题外话,是读到苏力语境化方法的第四、五条时所生发出的一些感慨。
  
  
  
  我要声明的是,我从来不反对学者应该关注现实,现实是学者思想的土壤。没有对现实的关怀,思想是不可能有根基的。我在这里想要说的意思是:不同的学者,应该有不同的关怀现实的方式。应用性法学和理论性法学的区别,不在于他的研究对象的不同,而是由于研究方法和理念上的区别。对于一个理论法学家来说,他只应该关注某个现象在学术上的意义,而不去或不主要去考虑他的研究的现实意义。否则我们会因为对现实的关怀而牺牲理论上的深度。这个问题,赵晓力在他为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所做的序里已经指出过了。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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