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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言乱语说苏力

  
  
  
  进而,苏力通过对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狭义的法律社会学进行了简短的论述,并对其“放弃”,不过,苏力的理由很令人遗憾,他只是认为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为中国法学界能力所不及(姑且不论其论断的正确性如何),认为广义的法律社会学“无法形成或尚未形成统一的、便利法官和其它法律人运用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儿狭义的法律社会学“对于大批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强调操作的法律人来说,出于学科传统和研究时间的限制,实证研究的方法似乎也缺乏足够的相关性。”注意,苏力在这里并没有认为上述三种方法是“不能回答实践的抽象的理论研究”,相反,苏力似乎对上述三种方法很推崇,但是对他在文中所称的“法律人”好象信心不足,这也许没有错,但是,苏力在这里的做法就如同是“削足适履”,令人很困惑,并且苏力所提出的语境论在他看来还重视了“不能不重视法律界已经形成的、哪怕是有明显弊端的学科传统。”,这种做法,我本人也保留疑问。更重要的是,苏力似乎不是单纯的探讨“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而是在“寻求一种与法律人有更多相关性的研究进路和方法”,我不清楚苏力所说的“与法律人有更多相关性”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总之,在他的文章中隐隐约约的表明,他是为水平不高的“其他法律人”(当然这里不包括他以及他在文中经常单独列出的法学家。)准备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十分含混的所谓的“语境论”,其实他的重点不是在认真的探求研究方法,而是有些高高在上的向众人(“大批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强调操作的法律人”并且还受制于“学科传统和研究时间的限制”)指出一种应付办法。
  
  
  
  华琳在一帖子中称:“我始终认为,苏力的进路,未必是最好的,未必是成功的,但是至少他是努力的,是希望解决问题的。”但是至少在苏力的这篇文章中,他并不是希望解决问题,也不是“他不愿从事那种不能回答实践的抽象的理论研究”,因为他放弃了他自己也认为能够解决问题的、有效用的方法。我对苏力总是有种感觉挥之不去,那就是:苏力一直在貌似严肃的、回应实践的研究中玩着自娱自乐的学术游戏。并且,在这篇文章中的游戏意味更为浓烈。
  
  
  
  另外,我个人觉得,如果将苏力的所谓“语境论”视为法律社会学方法(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也未尝不可,虽然这是一种简约了的、很存在问题的法律社会学方法。因此,苏力的行文便显得有些矛盾重重,这在后文还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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