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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会议纪要

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会议纪要


李红云


【全文】
  一、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考
 
  我国目前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基本是50年代院系调整后定型下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在计划体制下制定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改革迫在眉睫。与会者认为,如要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解决下列问题:
 
  1.要重视高等法学教育, 提高高等法学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十年动乱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带来的灾难是深重的。结束动乱,恢复法制建设时,中国的法学教育停滞了整整十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几经挫折的法学教育才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任建新同志在最近结束的司法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党和全社会都要从实施以法治国的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学教育,把法学教育放在需要加速发展的地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法学教育在规模上有较大发展,在层次结构上更加合理,在质量和效益上明显提高。”任建新同志的讲话表明,我国对法学教育相当重视,这为提高高等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以及我们进行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要确立全日制高等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是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除高等法学教育之外,各类成人高校、中等法律专业学校都在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式又有全日制、函授、夜大、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有人称这种形势是“群雄并起”。这种情况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但却使高等法学教育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有些接受了正规高等法学教育的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另一方面是有些持有各种法学教育文凭的人由于某种原因而进入司法机关。更令人担忧的是,高等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所占的比例相当低,例如,各种成人教育的人数为本科生在校人数的八倍。应该看到,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它既是一般的高等通才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这种教育的起点最低应该是大学本科教育。因为,法律职业是一门特殊的职业,就象医生职业一样要求执业者必须受过专门的教育,否则就可能出“责任事故”。法律职业其实也要求执业者必须受过基本的大学本科的训练,否则做律师或法官同样也可能出“责任事故”。另外,保证从事不同法律专业的群体有相同的教育背景,有统一的是非标准和价值取向,这样在执法时才不致由于标准不一而产生不公正。因此全日制高等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应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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