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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犯罪

论商业贿赂犯罪


李卫红 王国宏


【全文】
   本文所指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犯罪。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79年刑法典尚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1993年9月2日,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将商业贿赂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且在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刑事否定评价。1995年2月28日立法机关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作为商业贿赂内容之一,单行刑事法律首次予以规定,但这并不能完全涵括商业贿赂。因此,研究商业贿赂的特点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根据,为刑事司法准确、合法、及时地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作为商业内幕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初,被视为商业习惯,政府并未制定法规予以管理和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商业上的行贿,为我们文明世界各方面承认为商业经营的传统作法。1918年,美国联邦委员会向国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说,该委员会查明,对职员的商业性行贿,是许多行业中普遍流行的做法。贿赂采取所谓的劳务报酬、金钱、小帐,各种招待费和贷款的形式。这一切就是为了以其所受之物,贿赂这些职员。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对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的破坏作用日渐突出,引起西方许多国家的重视。一些国家对商业贿赂做出界定,并制定措施予以控制。例如美国纽约州的商业贿赂法规定:凡商谈提供、提供或同意提供给雇员、代理人或受委托人利益,且未得到雇主或委托人同意,意图影响上述人实施涉及雇主或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在商业交易中,行为人以竞争为目的给工业企业的职员或受任人提供许诺或授予一定利益,以此作为在取得货物或工业给付时以不正当的方式给自己或第三人换取优惠的相应给付的种种行为是非法的。工业企业的职员或受任人在商业交易中要求,索要或接受该利益以为对方提供对方所要求的优惠的行为,也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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