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何 兵


【全文】
  美国的民事诉讼系采用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虽然部分美国律师坚持认为,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值得他国借鉴的范本,我国学界也侧重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但事实上,在美国本土,要求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美国前总统布什抱怨道:“美国正从一个自由的国度演变为诉讼的乐土。”美国前付总统奎尔在1991年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批评道:“令人惊讶的诉讼费用以及漫长的诉讼期限,已使美国的竞争能力受到内在机制的损害。”1984年,时任美首席大法官的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在1984年美国律协会议上告诫道“对于一个诚实的公民而言,我们的制度太耗费财力,太令人痛苦,太具有危害性,同时也太缺乏效率。”
 
  有鉴于此,美国律协的一个委员会于1984年提出了《整治诉讼费用和诉讼延误:降低诉讼费用和期限延误行动委员会的最终报告》。美国国会也成立了联邦法院调查委员会,并于1990年提交了《联邦法院调查委员会报告》,1991年,由前付总统奎尔任主席的一个总统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日程》。奎尔报告中的许多建议系以议案方式表现出来。但在1992年被议院否决。美国律协所制作的行动纲领(The ABA Blueprint) 批驳奎尔报告只是零碎的建议,缺乏整体性。
 
  前述所有报告皆对美国诉讼制度所导致的昂贵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期限提出评击。报告一致认为,程序是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些报告认识到,仅对现行机制修修补补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然而,没有一份报告能提出根治方法。广为关注的改革方案涉及以下几方面:(1)减少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数量,诱导争议通过其他渠道解决;(2)增加法院对诉讼的监管,以提高效率;(3)调整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则,防止滥诉。但这些方案在学界及实务界皆有反对。反对者认为应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而不能指望在维持现行体制下敲敲打打即可万事告捷。
 
  美耶鲁大学教授朗本(Langbein)在对美德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后,于1985年发表题为《德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势》一文。朗本指出:
 
  1.在德国,法院负有搜集、衡量证据的主要职责。法官准备案件材料,并作为主要的证据审查者和证人证言的制作者。在美国,由各方当事人准备自己的材料并呈交法院,对证据的检查由双方律师进行,证人证言允许由当事人记录呈交法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