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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路》译文

《法律的道路》译文


汪庆华;王笑红


【全文】
  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于是,辨别何时危险会真正降临就成为一桩买卖。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预测公共力量何时假手于法院。
  我们研究的材料是我国和英国的大量的报告、专著和制定法,它们可以回溯到六百年前,现在仍以每年数以百计的速度递增。过去案件中各种零乱的预言被收罗在这些文献里,而未来的判决将会依据它们做出。它们就是法律的宣示,这一称谓是恰当的。至关重要的是,法律思考新探索的全部意义基本就在于使这些预言更简洁明了,并把它们概括成一个自洽的体系。以律师对某一案件的描述为例,这个过程是这样的:删除他的委托人的案件中包含的戏剧性因素,仅保留那些对法理学理论的最后分析和抽象规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律师不提他的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头戴白帽,而多嘴小姐却可能罗里罗嗦地谈她的镀金酒杯、海煤火和行李,其原因在于律师知道不管他的委托人头戴什么,公共力量的行使都是一样的。过去判例的教导被总结成一般命题并被收罗进教科书,法规的制定采取通常的形式,这些都使得预测更易于记忆和理解。法理学中充斥着的基本权利义务概念其实质仍是预测,而非别的。我会在后面的演讲中仔细论述法律概念和道德概念的混淆引起的种种恶果,在这我先指出一点,这种理论易于舍本逐末,即认为权利和义务可以和违法的后果相分离并独立于后者,而特定的制裁则是后来增加的。但是,我将尽力证明,所谓法律义务无非是这样一种预测,如果有人做了或未做某事,他将因法院的判决而承当这种或那种不利后果——法律权利与此类似。
  如果把我们的预测概括、简化成一个体系,它的数量还没有达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它们是作为人们能够在合理时间内掌握的一定量的原则出现的,被报告数量的不断增长所吓倒是极其错误的。在一代人的生活历程中,某一特定司法管辖领域里的司法报告几乎占据了法律主体的全部,它们还不断以现在的眼光对法律加以重述。即使此前的资料全被焚毁,我们仍然能够根据这些报告重建资料库。这些早期报告的作用主要是历史方面的。在结束演讲前,我会提到它的作用。
  我希望我能够为如何研究我们称为法律的这套教义和系统化的预测提出一些首要的原则,使得想以法律作为他们商业活动的工具的人们能够反过来利用它进行预测。至于法律研究问题,我想指出我们的法律直到现在仍未实现的理想。
  对这个问题务实的理解所要求的第一件事就是去了解它的界限。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先指出并解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混乱。它有时会上升到意识理论(conscious theory)这一高度,但更多的和确实经常发生的是它还没有触及意识的问题却已经在细节上引起了麻烦。显然,坏人和好人一样,具有同样的理性,希望避免遭遇公共力量,因此区分法律和道德有着现实的重要性。一个毫不在意他的邻人信守和奉行的伦理准则的人却会非常关注法律,以免自己破财和遭受牢狱之灾。
  我认为我的听众不会误解我的话,把它看成是言语上的的冷嘲热讽。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物。法律的历史就是人类道德演进的历史。道德的实践倾向于造就良民和善人,尽管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我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差别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为了研究和理解法律。为此,你们须掌握法律的具体特征,我要求你们暂时想象一下你们对其他的和更伟大的事情无动于衷是怎样的情景的原因也在于此。
  我并没有否认存在一个更广阔的视角,从它出发,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是第二位的,乃至于是微不足道的,就象所有数学上的区别在无穷面前消失得无影无踪一样。但我要指出的是,就我们考虑的目标来说,区别是最重要的。我们的目标是对法律的恰当的研究和很好的掌握,这种法律是一项具有可理解之限度的事务,是一套特定领域里的信条。我已经提出了这样做的实践上的理由。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即使你对你的问题的推理是不正确的,这种区分的理论重要性也不会减弱。法律中充斥着道德方面的辞藻,而语言连贯性的力量使我们意识不到谈论的问题已从一个领域转向另一个领域,除非我们的头脑中经常有各领域界限的意识。法律论及权利、义务、恶意、故意、过失,如此等等。在争论的某些时候,在法律推理中易于或者说常常在道德意义上使用这些词,因而陷入错误。例如,当我们在道德意义上说某人的权利时,我们所标出的是有我们的良心和理念确定的对个人自由可予以干预的界限,而不论这一界限是如何判定的。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许多过去一直有效的法律,它们中的一些现在还有效,虽然它们受到了现在的最明智通达的人士的谴责,或者说无论怎样它们都逾越了大多数人的良心给出的限度。所以,显而易见,认为道德权利和宪法权利、法律权利相等同只会带来思想的混乱。毫无疑问,简单的和极端的案子都可能会超出法律的想象力之外,因为即使在没有成文宪法禁止的情况下,立法者也不敢去制定相关的法律,否则公众会揭竿而起。而这就为这样的观点,法律即使不是道德的一部分,也要受道德的束缚的观点提供了可信度。但是对立法权力的这种限制并不是和对道德体系的限制一样宽泛的。法律的大部分落在了相应道德体系的界限之内,而在某些案件中会越出这些界限,因为特定时期特定人们的习惯会成为越界的原因。我有次听到刚去世的阿加西(Agassiz)教授提起,如果每杯啤酒加假两分,德国人民就会起来造反。在这种境况下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是因为它是恶法,而是因为它无法实施。尽管我们对什么是恶法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没有人会否认恶法也能够实施而且现在正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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