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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自由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郑戈


【全文】
  自由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郑戈
  
  法治意味着一种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秩序,而秩序的获得又取决于每一个人的社会行动是否依循某种一般性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则以及规则的实施方式都是为人的社会生活服务的。法治之所以成为现代化语境中的普遍语法,其原因也正在于它是最适应现代人的生活方式的一种社会秩序生成方式。
  
  在本世纪的伟大思想家当中,哈耶克对人类社会的规则与个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最为繁复和深刻的解释。他的研究之所以能够达到这样的深度,乃是因为他把对法律和其它社会规则的研究建立在知识论的基础之上。由于人总是以自己可以理解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因此,人的社会行动背后总是存在着某种知识图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理论研究对象的构成性要素落实在"知识"而不是"社会行功"上,似乎更加接近"元"理论的视域。
  
  任何理论的首要功能都是解释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而"从元理论的角度看"则意味着考察相对于一定的解释理论的世界是如何存在的。就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位置而言,主导性的知识图景或解释理论仍然是由笛卡尔和牛顿所开启的理性主义传统,它所相对的社会世界则是韦伯所揭示的以"祛魅"和"理性化"为特征的"现代"世界。这一解释理论在理性全知全能的假定之上建立了一个严格决定论的解释框架。与自然科学试图通过认识自然来控制自然的动机一祥,社会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一种根据科学规律来控制社会的欲望。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基本上只关心"工业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现实及其所面临的问题。从方法论上,早期的社会科学主要是模仿牛顿力学和达尔文进化论的模式,试图通过观察和实验收集基本经验素材,然后用数学这样的形式语言对这些素材进行因果性的逻辑分析,从而得出一些一般性的公理式命题。借助这些揭示客观规律的命题,作为"社会工程师"的决策者、国家发展计划制订者和管理者就可以制订出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从而对社会实施"科学化"的管理。在这方面,奥古斯都·孔德的人类知识进化论和"社会物理学"以及斯宾塞的进化论社会学是两个突出的例征。他们都把人类社会看成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机体,而工业文明则代表着进化链条上的高级阶段,而通过实证性的科学来研究和控制社会与自然则是工业文明的首要标志。这种"实证主义"的取向在19世纪一直主导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并通过"维也纳学派"的"科学统一性"理论在20世纪继续保持着重要地位。由于这一类社会科学试图在人类社会中确立类似于自然规律的法则,人们通常把它称作"法则科学"(nomological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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