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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基本任务——《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读后感(一)

民法学的基本任务——《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读后感(一)


黄善端


【全文】
  一、从《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文章的目的看法学的任务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是王泽鉴教授“在1/4世纪的时间里,精心研究民法理论和判例的学术论文汇集” ,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简体版共八册,收载了文章142篇。笔者对这142篇文章进行总结分类(见上表),首先大致可以将文章的写作目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提出司法建议,一类是提出立法建议。其目的在于提出司法建议的文章,笔者称之为“司法论”文章,目的在于提出立法建议的,则称之为“立法论”文章。司法论文章,既然其目的在于提出司法建议,则其所针对的读者,以司法实务界人事为主,尤其以法官为主;立法论文章,自以立法者为主要对象。除了司法论和立法论文章以外,还有一些其主要目的并非在于直接提出司法或立法建议的文章,笔者暂称之为理论性文章。笔者对书中142篇文章进行了粗略的统计,发现其中司法论文章约有132篇之多,立法论文章和理论性文章则分别只有15篇和11篇。而且,即便是被列入立法论的文章中,有13篇因其同时处理司法问题而同时被列入司法论文章;而在理论性文章中,也往往以司法问题的探讨为其部分内容(或多或少)。虽然这一统计并不是绝对正确,但以司法论文章占书中文章的绝对多数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对民法学究竟是什么,民法学的任务是什么,以及民法学者的工作是什么等问题的思考。
  
  《研究》汇集了王泽鉴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成果,从以上的统计数字看,这些成果主要是以有关司法问题的研究为其内容,也即以法律的解释适用问题研究为其内容。从这一现象看来,是否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王泽鉴教授对民法学以及民法学的任务的理解呢?王泽鉴教授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师承德国法儒Larenz教授,也许我们从Larenz教授关于法学的论述中,可以多多少少找到一点线索。
  
  Larenz教授在其《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eissenschaft)一书中,明确地将法学限定为法教义学,即是以处理——规范性意义下——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的学问,从而区别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其他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如果对法学采Larenz教授的界定,则法治需要什么资源、司法制度如何改革等问题,就不是法学的问题,或者说,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就不是法学的主要任务。在对法学的这一界定下,民法学也就应界定为民法教义学,即以处理在规范意义下民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学问。史尚宽先生则将民法学区分为广义的民法学和狭义的民法学。广义民法学包括民法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民法立法政策学(立法论)、民法解释学、比较民法论;狭义民法学则“谓以实证私法为其研究对象之法解释学,因其以阐明现行法规范之意义为考察对象,故亦称法规范学。因其叙述法规范之体系,故亦称体系的法学。” 亦即专指民法解释学。史尚宽先生所说的法解释学实亦即Larenz教授所说的法教义学,前者对狭义民法学的界定与后者关于法学的界定可谓一脉相承。如果以Larenz教授关于法学的界定来界定民法学,对民法学采史尚宽先生的狭义民法学的界定,则是否在婚姻法中创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在公司法中创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否将让与担保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等问题,就不是民法学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其研究就不是民法学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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