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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意义

概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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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概念的意义
       ——评《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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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缘起
  《日本民法典》第176-178条建构了日本物权法的公示制度。其中第176条规定了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时间,第177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178条规定了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第177条所体现的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因迥异于德国民法所确立的登记生效主义,尤其引人注目。其内容是:
  第177条[不动产物权的对抗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译文从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版,1999)
  但是,这一法条的适用范围如何,在日本民法学界与司法界向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逐渐集中于对“不动产物权”与“第三人”两个概念的解释之上:是否一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可以适用此法条?是否涉及所有第三人的情况都可以适用此法条?基于对这两个问题回答“是”或“否”的不同,可以将纷繁的各家观点总结为“物权变动范围限制说/无限制说”和“第三人范围限制说/无限制说”四类。立法之初,日本大审院在这两个问题上采取的是“物权变动范围限制说+第三人范围无限制说”的立场,但以1909年12月15日大审院一天内做出的两个判决为转折点,日本司法界对这两个问题转持“物权变动范围无限制说+第三人范围限制说”。(P.2)为什么会出现这个转折?这一转折的正当性何在?转折之后的“物权变动范围无限制说”与“第三人范围限制说”又应作何解释?围绕着这些问题,日本民法学者铃木禄弥在他18万字的论述《物权的变动与对抗》中,介绍评析了日本民法学界各家的观点,阐明了自己的意见,为读者展示了日本民法解释学中一则精彩的个案。这部著作详细讨论了第177条在多种情形下的适用状况,本文只准备解读其中一个话题,即该书第一章第二节:“不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构成——所谓‘公信力说’”。
  二、“第三人”的范围——关于二重买卖中恶意第三人的讨论
  从第177条的文字出发,稍具民法知识者很容易把“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理解为一种债权化的物权——权利的继受者在未经登记时,仅能据此物权以对抗权利的出让者,而无从对抗其余“第三人”。因此,此时物权仅表现为对人权而非对世权。这也正是“第三人范围无限制说”的见解。但自“第三人范围限制说”通过判例确立以来,这一观点已为日本司法界与学术界所否定。1909年的判决中确定:可以援用此条款的“第三人”须是“于同一不动产上有正当权利或利益的第三人”,(P.2)基于此,因为侵权、不当得利等非法原因而对此不动产获得利益者,当然被排除于该条款的保护之外。只有因契约、设权行为等以外观合法方式取得在此不动产上的权利或利益的第三人,方可适用此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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