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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李长喜


【全文】
  一、法律援助的机构体系
 
  英国的法律援助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法律援助委员会(The Legal Aid Board)是直接管理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定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大法官(The Lord Chancellor)任命并对大法官负责,大法官有权发布指导法律援助委员会工作的规章和命令,并有权决定其成员的任免。同时,大法官还有权决定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但是,大法官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力并非至高无上的,在有关援助基金的使用方面要受制于财政部(Treasury),而在规章的制定和变动方面要经议会的同意,在某些规章的制定方面还须向出庭律师理事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和事务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提出咨询。在英国,法律援助的实践是在各种等级不同的法院进行的,这些法院包括治安法院,皇室法院,上诉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等法院。在这些法院所进行的法律援助都是在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参与下进行的。  法律援助委员会是法律援助机构体系中唯一的专门性管理机构。根据英国《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援助委员会由11-17人组成,其成员均由大法官以命令的方式任命,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由大法官从成员中任命。在委员会中,至少应该包括两名由律师公会推荐的诉状律师(Solicitor)和两名由律师联合委员会推荐的辩护律师(Barrister)。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成员应通晓法律服务的有关法律条文,具有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当然,上述标准都由大法官掌握。  法律援助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援助法进行活动,它在法律援助事务方面享有几乎全部的管理权。除了处理法律援助方面的行政事务外,根据《1988年法律援助法案》第4条的规定,法律援助委员会还享有下列权力:①为取得或者处分土地缔结合同的权力(但须有大法官的书面同意文书);②赠与的权力(即使有时候是附有条件的);③贷款的权力;④投资的权力;⑤宣传委员会职能的权力;⑥开展与委员会履行职能有关的审查和调查的权力;⑦就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条文问题向大法官提出建议的权力。此外,为了保证国内法律援助法律得到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有权采取它认为必要和适合的措施。但如果委员会需要同其他团体或个人订立合同对社会团体或个人实施赠与,向其他团体或者个人贷款,它必须得到大法官的许可。委员会的行动必须符合大法官的目的和意图,按照大法官的指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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