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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法律科学?


刘星


【全文】
  法律科学?
  
  刘星
  
  大凡研读法律的学子,都熟悉“法律科学”这语汇。不奇怪,打开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之类的书籍,随处可见“科学”的标签。人们已经习惯:只要是法律学问,便应有科学的品格。
  
  大概一两个世纪以前,科学一词侵入了法学的语境。随后,有人断言,这是一场法律学问的革命。因为,在这以前,法学头顶总有以宏大叙事为出发点的思辩光环。像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学,就喜欢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这类大词儿出发导出源源不断的一套说法,而像黑格尔的法学,就更宏大了,非要从“绝对精神”演绎出“客观精神”,然后在“客观精神”中推出国家法律的条条道道。科学话语的侵入,似乎让人发觉宏大叙事的根基浅薄,以至青睐科学一词的人,时常像休谟那样毫不客气地扔出一句话:谁知那些大词儿说的东西,是真的还是假的?!
  
  打这,科学在法学家的眼里,属经验的、实证的叙事手段,它可用来发现、琢磨“实实在在的法律现象”。而且,“法律科学”还被自诩为客观的、中立的学说理论。因为,法学的观察者是从纯粹的外部来认识法律现象。这,正如同一位传统的人类学家或社会学家来到异国他乡,平心静气地看看那里法律到底是如何建立的、如何运作的,而自己根本无需融入其中,体验发生的种种法律事件,与之共欢乐、共忧愁。一句话,法学家能不偏不倚地剥离出社会中法律的方与圆。因为,自己可戴上无色的观察眼镜。
  
  以这样的雄心勃勃,“法律科学”宣布,自己的差事便在于从已看到的法律制度中,清理法学的基本原理,把它说清楚、道明白。由此,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以及其他不断被人尊为“法律科学”的科目门类,便粉墨登场,并以“公允的外部立场”,输出“法律的概念”、“过错”、“故意”、“责任”、“控辩”等等原理式的话语。“法律科学”自认为,从立法到司法,再到百姓的一举一动,莫不以其讲述的原理话语为根据,任何人都会像它那样站在外部立场来论法,虽然有时对法律有些牢骚或意见。因此,知道了原理话语的内容,也就晓得了社会中的法律运行。
  
  可二十世纪初期美国出名的大法官奥立弗·霍姆斯(Oliver Holmes)却讲,这“科学”,没用!因为对薄公堂时,律师根本就不会拿它当回事儿。律师有他自己观察理解的方式。一个案子到了手里,律师要凭自己的经验左猜右测,虽说不全是算命占卦,但起码不是客观中立地说话。律师和法律科学,对法律的理解全然是两码事儿。这其中的要紧之处,恰在于律师是以内部的立场来看法律。内部的立场,是说此刻的观察者,并非平心静气地论说法律,而是参与法律争议之中,和法律实践中的那些社会角色比如当事人,患难与共,而且其社会角色的定位要求他必须这样,要求他必须为自己的客户服务,而不是站在外部立场来论长论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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