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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的法律、制衡的法律——读《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

分权的法律、制衡的法律——读《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


陈 益 文


【全文】
  有人认为,男人和女人之间的误解最深。因为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二者天生就是对头,不可能互相了解。但是在林达看来,中国和美国,以及中国人和美国人虽然同在地球,他们之间的隔阂并不稍逊。实际上,他们是如此的不互相理解,以至“从同一个大前提出发,顺着各自的逻辑走去,竟会走出风马牛不相及的结果来”。这种隔阂来自双方不同的历史文化,又由于傲慢与偏见而加深。
  比如,面对来自权力的压迫,中国人和美国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中国人的方法是希望有一位“明君“和“青天”式的人物来主持正义。相应地,中国的法律往往寄希望于一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或者假设某些机构和某些人天然地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民主集中制” 来解决。美国人则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专门为他人谋福利,以无私奉献为业的人。最能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只能是你自己,而不是别人。法律的作用就是让每个人都拥有足够的力量,制约可能产生的压迫。
  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中央人民政府为标志成立的。美国认为自己1776年建国,但其中央政府直到1789年才建立。建国者和普通美国人都认为,中央政府是人民迫不得已的选择,是一种恶势力(虽然是必要之恶)。它由于集中强大的人力和财力,可以随时侵犯无组织的普通公民。为了制衡可怕的政府权力,美国人民在《权利法案》(及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里为自己留下了“尚方宝剑”,规定了十条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林达的书就是围绕《权利法案》而展开讨论的。
  美国人最重要的权利是自由。《权利法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这一“不得立法”条款“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是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也许光是看条文,可能觉得平淡无奇。因为这一条文可以放在世界上任何一部宪法里。确实,条文本身并没多大新意。但是美国法律“将自由进行到底” 的精神,则足以让世人叹为观止。以言论自由为例。言论自由是公民绝对的权利。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限制和剥夺言论自由。美国法院在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里,严守“内容中性”的原则,即言论自由与真理无关。言论自由不是中国人理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希望“真理越辩越明”。在美国人看来,言论自由没有什么目的,言论自由本身就是目的。当真理一不小心从门逢里溜进来的时候,言论自由就无处藏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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