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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拆借合同是否有效

  三、甲银行与乙银行的拆借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乙银行和甲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时,拆借资金的期限为期一年,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45条规定,同业头寸拆借最长时间不超过7天,同业短期拆借不超过4个月。而1995年7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因此,甲银行与乙银行之间的拆借合同在期限上违反了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3月8日和1993年2月11日发布的两个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都强调了同业拆借利息或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本案中,甲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好处费的形式给付乙银行,在拆借的方式上无疑又是违规的。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2月11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中也规定严禁用拆入的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禁止利用拆入的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而本案的拆借合同在用途上又构成了违法。综上所述,本案的拆借合同违反了当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拆借行为在期限、方式、用途等方面构成违法和违规。那么该拆借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呢?笔者以为对于合同的无效应当从严认定,应当联系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背景,综合考察合同的社会影响。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是在一种矛盾的经济背景之中发展起来的,一方面,社会资金短缺,投资需求极为旺盛,另一方面对各银行还实行着较为严格的信贷资金计划与管理,包括对额度的管理和利率的管理。这样,同业拆借市场就成为金融机构规避信贷资金控制与管理的重要途径。
 
  1992年,伴随着房地产等行业的升温,同业拆借重新开始活跃。银行的大量信贷资金以拆借的形式流向固定资产投资,成为金融秩序紊乱的主要原因。而其特点主要体现在拆借时间长,利率差异大,加收好处费等现象普遍出现。这种行为在当时导致了社会投资规模的失控和通货膨胀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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