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六讲 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

  随着监管经验的积累,中国证监会逐渐意识到原有企业部分资产改制上市的做法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须加以改革。1998年8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企业改制时遵循整体改制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改制带来的弊端而出台的。它要求改制主体必须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全部经营性资产投入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剥离出一部分);其他发起人以现金以外的资产出资的,其投入的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禁止将无上下游关系或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完全不同的资产“捆绑”上市;改制后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不得存在竞争关系。
 
  整体改制原则不仅能避免部分改制带来的一些弊端,而且成了以后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因此,可将整体改制称为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
 
 
  二、资产评估问题
 
  由于在中国,证券市场被认为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上市公司又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资产评估被简化成了国有资产评估。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出自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综合起来,资产评估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
 
  (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国资局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资产评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资局和中国证监会。评估机构要向国资局报送规定的材料,寻求评估资格认证。国资局可以吊销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
 
  如果说由中国证监会参与评估机构的认证还可以理解的话,国资局的参与就大可存疑。不可否认,参与拟上市企业改制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对象多是国有资产,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其应受国资局管理,因为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监管者,这不太说得通。这好比美国的公司不能因为穆迪公司对其信誉等进行了评级,就可以对穆迪公司进行监管。建议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暂由财政部负责,逐步向专门立法和行业自律过渡。
 
  (二)什么时候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