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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现金管理制度

第八讲 现金管理制度


彭冰                       


【全文】
  客户在银行开立帐户之后,就可以向帐户存入和取出款项,这是银行提供的最基本服务项目之一。但是在我国,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客户支取现金。这种制度被称为“我国现存的唯一完整的计划经济制度”,建议废除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参见陈益文:《现金管理制度的经济与法律分析》,硕士论文,北京大学1998年)。本文只是从法律角度对现金管理制度进行介绍,并不探讨其存在的意义。
 
 
  一、 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概述
 
  现金管理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现金管理包括残缺人民币兑换、现金结算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人民币出入境管理;狭义的现金管理只指现金结算管理,指银行对开户耽误提取现金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我们所谈的现金管理是指狭义的现金结算管理。
 
  这种直接的现金管理制度只存在于计划经济中,最早产生于苏联。我国从1950年4月7日颁布《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开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现金管理制度。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得我国的现金管理走上了依法管理的道路(以上请参见陈益文文,1998)。
 
  目前,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规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作为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当然为人们所承认,但是,人民银行发布的各种行政规章,有一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合,其效力是有疑问的。
 
 
  二、 我国现金管理制度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现金管理的对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都必须实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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