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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股票发行及上市中的信息披露及其法律问题(一)

 
 
  二、一个操作程序的概述
 
  假设甲公司是中国的一家从事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它基本上应以这样一个操作程序着手此事:
 
  首先,甲公司要聘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等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并做出相关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这些材料和招股说明书都是申请审批的上报材料的重要部分,也是将来所要披露的重要文件。这是准备阶段。
 
  一份典型的招股说明书应载明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财务、经营、人事等等所有重大的信息。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暂行条例》)第15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对招股说明书中应有的内容作了比较详尽的列举。招股说明书的封皮上还应写明:发行人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应以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见《股票暂行条例》16条)。这是发行人对信息披露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承诺和保证。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将会密切关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第二,申请。我国的证券发行实行审批制。国家每年下达一个发行规模,地方政府在这个规模内对本地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通常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这样一段话: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和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见《股票暂行条例》16条)。这是一个市场风险的警告,尽管法律对进入市场的筹资主体加以审查、审批,但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买者当心”的领域。投资大众作为纳税人可以要求政府保证市场上不要坏人当道、骗子横行,但却没有理由要求政府保证每一个投资者都能赚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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