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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

  2.人权的表现形态 学者们对人权的表现形态有以下几种观点:(1)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2)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3)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4)人权是一种应有权利,即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5)人权是一种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6)人权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四种形态。
 
  3.人权与主权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人权高于主权;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与主权是密切联系的、一致的,不能简单地说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而要做具体分析。就其某个国家来说,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主权是人权的前提条件;但在有的国家,有了主权,并不意味着那里的人民就有了人权。所以,如果一般地说人权高于主权,不利于各国在完全享有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完善人权立法,切实保障人权,甚至借口人权而干涉别国内政;如果一般地说主权高于人权,又不利于有些国家自觉地根据国际公约或国际社会的道义舆论,努力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特别是避免“国际公认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等等。所以,不少学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恰当,比较符合实际。
 
  4.人权与公民权
 
  讨论的焦点是:就某个国家的国内来说,人权与公民权是否等同?一种观点认为,公民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就一国国内来说,人权与公民权基本上是重叠的、等同的、一致的。当一个国家实现了宪法、法律上规定的公民权利时,那里的人权就得到了基本保障,而宪法,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得不到有力保障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享受充分的人权,是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一种符合人类理性的价值观念。就一国国内来说,它与公民权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人权应分为多种层次,诸如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然权利。有些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只有一部分人权。有的国家的宪法、法律,对人权的含盖面大些,有的小些,但永远不可能完全穷尽,因为在应然人权中,有一部分是传统习惯、伦理道德、精神文明范畴的,没有必要通过宪法、法律予以规定和保障,而要通过人类伦理素质的提高去自觉维护;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是完全能够兑现的。宪法与现实、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因而,实然权利,并不等同于法定权利,更不等同于应然权利。如果认为三者等同,人们就无须再把人权作为追求的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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