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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

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


刘升平


【全文】
  《中外法学》
 
  1996年第1期(总第43期)
 
  回顾与展望
 
  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
 
  刘升平
 
  近年来,法理学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不仅使我国法学得到丰富和发展,而且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也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现择取一些主要的问题,略作介绍和述评。
 
  一、关于法律的本质属性问题
 
  80年代以来,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已形成了不同学派观点,主要观点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阶级性是法律最本质的属性,但不是法律唯一属性,此外,还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殊强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殊规范性,也是法律的固有属性。其他诸如法律的社会性、稳定性、权威性等,则是由上述法律的基本属性决定的更广泛意义上的属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通常把法律表述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另一观点认为,社会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在原始社会的特定阶段上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在阶级社会里,从整体上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可以说是有阶级性,但从具体的法律和规范,则不一定都有阶级性,可能有的阶级性比较强,有的阶级性比较弱,有的甚至不带阶级性。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法律的性质、结构和功能都将发生变化。非阶级性的规范,将会日益增多,而带阶级性的规范将逐渐缩小、减弱,以至在将来从整体上泯灭其阶级性。
 
  不少学者认为,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工具”的传统性概念,只有阶级对立社会里适用,在当代中国已经不应再简单的搬用这些范畴,因为它已不太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不利于改革开放,不利于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学的发展。时代不同了,客观发展了,就不应再固守传统的理论,而应大胆创新发展。
 
  在法律本质问题的争论中,特别在近十几年的讨论中,法学家们,尤其是青年法学家,大胆探索,认真思考,表现出极大的理论勇气和创新精神,提出了一系列值得重视和探讨的问题,对活跃学术自由气氛,对法学的创新发展,是很意义的。特别在市场经济和“一国两制”条件下,如何更新、发展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是法理学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重新审视和探讨,也是有价值的,必要的。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
 
  在很长时期内,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成为法学界的一大禁区。到70年代末,才开始突破这一禁区,并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展开了大讨论。仅在1979年至1980年两年里,报刊上就发表了近百篇论述这一主题的论文,出版了《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但是,诸家观点不一。主要意见有三种: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既要法治,又要人治,两者应该结合;三是不要讲什么法治与人治,二个概念不科学。人们把这三种不同的观点,简称为“法治论”、“结合论”与“取消论”。持“结合论”观点的,把法治和人治都理解为治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认为“人治”就是重视和发挥“人”的作用,“法治”就是重视和发挥“法”的作用。他们认为,1958年以后在社会上流行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缺点不在“要人治”,而在于“不要法治”。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律总是要人去制定和执行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不只是侧重人治,但也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家侧重法治,但也不排斥人的作用,资产阶级厉行法治,也并不否定人治。可见,法治与人治从来就是结合在一起的,把它们对立起来,舍此就彼,或舍彼就此,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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