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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契约论》

  卢梭接着指出,主权是公意的外现,因此不能被任何其他权力所剥夺和分割。在这里,他的此番议论是针对专制君主而发的,但与洛克的权利不可转让说有着天渊之别。洛克强调的是个人权利不能让与国家,而卢梭指的是国家权利不可转让、分割。问题在于,一旦国家成了臣民的全权主宰,其可能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专制君主,这一点历来为人们所忽视。其次,这里可以清楚地见到,卢梭是反对分权理论的,他主张主权者的权力应该高度统一。雅各宾专政实践了这一条(参见一七九三年宪法,并注意在这一点上它与一七九一年宪法的根本区别),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其潜在的危险性。
  
  卢梭认为,一国之法律不外是公意的表达(第三卷,第一章),由此可以推出,法律的制定者只能是人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洛克是奉天赋人权原则为一国立法的根本原则,君主也好,人民也好,都无权更改它;而卢梭则是把多数人的意见作为立法依据,就是说,只要多数人同意,可以否定人权原则。
  
  卢梭学说的内在冲突极为明显。这可以解释他的思想对于人类历史所产生的如此深远而又如此复杂的影响。它激发了无数人对民主社会的狂热激情,却导致了一种新型的集权政治。在天平的一端,是他对君主专制的猛烈抨击,在黑暗的封建时代,他敢于公开申言公意为一国之最高准则,是人民而非君王享有主权,这一切当然需要为真理献身的绝大勇气。但在天平的另一端,却是他对人权的彻底否定和对握有无限权力的主权者的尊崇。后者与前者相较,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因为它使前者统统化为一堆空洞的大话。换句话说,没有公民的基本人权,民主能真正存在吗?
  
  2、民主与人权 我们对卢梭的社会模式进行一番认真的考察。首先,我们且假设大多数人的意志的确通过立法表现出来了,而政府也能奉命惟谨地执行主权者的意志。就是说,我们假设一切均依照卢梭的想法在完美地进行,人民掌握着国家之命运。
  
  前一节已经指出,卢梭不同意洛克把实现个人权利作为民主社会之基础的看法,而是断言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在于公意能否实现。他的学说中暗含着这样一种主张: 代表公意的大多数人有权对少数不同意他们意见的人,或是占人口少数的人民敌人,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因为后者既没有权利保护自己,也无权要求保护,因为大多数人的意志便是法律。也就是说,任何卑劣丑恶的行径,只要它们是多数人所集体干下的即符合公意的,便成了天经地义的事。这样,凡真心诚意信仰此种理论,奉公意为一切是非标准者,很自然便丧失了"人"的观念,从而能问心无愧地对人民敌人施加种种非人的暴行。雅各宾时期何以会出现如此令人胆寒的状况,这是唯一合理的解释。实际上,卢梭思想中早已孕育了后来在恐怖时期所发生的那些横逆暴行。不仅如此,卢梭的这种观点也使他的理想国与最暴虐的政权等同起来。第三帝国初期,希特勒政权通过大量宣传欺骗了多数德国人,获得了他们的支持,在这种意义上,代表了卢梭所说的公意。当时几乎所有的德国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虐犹运动,这是稍具历史常识的人都熟知的。但这是否说明,那些使几百万犹太人流离失所、死于非命的残暴行径乃是合理、合法的?美国内战之前,南方各州的多数白人皆为种族主义之偏见宿毒所染,而不幸的黑人相比之下不过是少数,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被任意侮辱、虐待、出卖和杀戮就是正当的。此外,让我们再回想一下哥白尼、布鲁诺的悲剧。谁能说得清楚,历史上有多少罪恶是以"人民"、"公意"的名义犯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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