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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政治思想和上述两派都有差异。他对霍布斯的主权在君说大张挞伐,提出主权在民的主张;同时,他又否认洛克关于天赋人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认为主权者有权且必须执有公民转让的全部权利。他的主权论的出发点与当时流行的做法一致,也是从一种假想存在过的自然状态开始。《社会契约论》以这样一句简洁优美的话开头:"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名言曾深深打动了许多没有认真读完全书或者没有真正领会其思想的读者。在讨论了人们何以要缔结契约并组成社会之后,卢梭对霍布斯关于全部权利转让给君主的学说进行了一番猛烈的抨击,并把自己的主张归结如下:"这些条款,确切地加以理解后,尽可以归纳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④后面这句话非常重要,因为,这正是他主权说立论的基础。对于主权者,卢梭作出了如下的定义:"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消极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积极时,就称它为主权者。"
  
  于此,我们便看到了卢梭的理论中十分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他个人权利全部上交给集体的主张,二是他关于主权者即是人民全体的人民主权说。
  
  对第一个问题,他进行了详尽阐述,对主权者与公民的权限都作了明细的规定,并赋予前者并不亚于霍布斯的君主的权力:主权者的第一个特点是超乎法律之上,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第一卷,第七章);主权者无需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证。换句话说,主权者可以任意行使权力(第一卷,第七章);国家有权支配臣民的一切财产(第一卷,第八章);主权者对臣民掌握有生死权,因为后者的生命乃是"国家的有条件的一种赠予"(第二卷,第五章);任何人若是不愿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则全体(主权者)有权强迫他服从,也就是迫使他"自由"(第一卷,第七章)。
  
  在公民方面,卢梭认为,公民在缔结契约后,就把全部权利都让与了主权者。他又补充说,在转让权利后,还存在个人应享有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不过,"惟有主权者才是这些权利的最终裁判人。"(第二卷,第三章)同时,公民无权组织任何党派或集团(〔苏〕凯切江主编:《政治学说史》中册,第20页),他的理想国中不存在能与主权者相抗衡的社会组织。最后,凡是国家需要的公民的任何服务,公民都必须立即满足。
  
  主权者既然是由各参与者组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那么其行为基础必然是团体中大家的意见。由此他制定了公意概念,而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公意这个概念极为重要,但一般研究者倾向于认为这是指大多数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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