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社会契约论》

  
  1、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在卢梭提笔撰写《社会契约论》一书时,他的社会哲学前辈已进行了一场达百年之久的激烈的论战。对于自那以后的西方历史乃至整个人类历史来说,这场争论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西方民主社会所赖以建立的多数理论原则都产生于这段时期。当时存在两大根本对立的派别,即为专制统治提供辩护的主权说以及揄扬社会民主的人权论。绝对主权概念是由法国思想家布丹首先提出的。按他的意见,国家的本质特征就是主权。这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在时间上无限且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它集立法、审判、应战与媾和等等权力于一身。君主即一国之主权者,而公民则只是"服从于另一绝对权威的自由民,就他和主权者的关系而言,他只有一种权利--服从。"(R·Dunning《政治理论史》,第二卷,第94页)但专制政体最有力的辩护士当推霍布斯。他采用了格劳秀斯后风行一时的"自然状态"论与"契约论"作为立论的起点。根据这种理论,在社会和国家出现以前,曾经有过一种既无社会也无国家的自然状态,每个人在其间均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尔后,为了免于相互之间使用暴力的威胁,人们联合起来组成了社会。霍布斯对这种理论加以精心的改造,把君王主权论发挥到淋漓尽致的地步。格劳秀斯曾主张,人们在组成国家后已把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了主权者,霍布斯对这种看法表示完全赞同,并据此做
  
  出了如下可敬可佩的推论:既然君主是主权的体现者,国民的总意志,那么他的利益便理所当然地体现了臣民的利益,他本人就是全体臣民的化身。如此,则臣民对君主的任何反抗都意味着对自己的反抗。为了使那些对于此结论可能感到毛骨悚然的读者获得心理平衡,他接着指出,君主不可能做任何不公正的事,因为这意味着他对自己的不公正,与自己过不去。他不嫌麻烦,替君主的无限主权开列了一份详尽无遗的清单,其中包括对臣民言论的最终裁判权,对其财产的完全处置权,对司法和军队的绝对控制权,如此等等。
  
  民主论者所全力反对的恰好是上述这种超越一切制约的权力。洛克以为,那种关于把全部权利上交给主权者的主张荒唐得近乎滑稽。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财产和安全,如果把一切权利都转让了出去,使君主有权任意处置自己的自由及生命,那么这与自然状态下有何区别?这等于是为了防止臭猫和狐狸的侵袭,却甘心被狮子吞噬,甚而还以此为安全!天赋人权绝不可转让或遭剥夺,保护这些权利正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抹煞人权的国家没有存在的意义,而侵犯人权的政府即是暴政、专制。他的许多影响深远的政治哲学原则都以这种人权论为基础。人权是一国立法的基础,社会必须遵奉的最高原则。为了防止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达到私人目的,把国家变成个人财产,侵犯人权,他主张唯一的办法是制定一套法律,为保障天赋人权作出一系列严密的规定,而君主只能依据它们来实行统治,即实行严格的法治(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二二二节)。他还进一步提出,要真正保障人权,则必须实行立法、执法和外交三权的分立,以杜绝任何人或任何集团执掌无限权力的可能性。这些理论为西方民主国家奠定了立国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