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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权力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分为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的分类也比较复杂。本文中从略。
 
  英国法律中有法定(legal)权利与衡平(equity)权利之分,前者指“谋求实现本人利益的权利者具有法律资格和法律救济”;后者“指只能在衡平(法)中实现的权利。”〔6〕
 
  四、 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是关联、对应的,所以义务的分类一般可以从权利分类的反面来理解。
 
  1. 公法上义务与私法上义务。依法律不同而分:前者是依照公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公民应服兵役、应纳税等义务;后者是依照私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分类与上面讲的公权利与私权利之分是对应的。
 
  2. 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依效力范围不同而分。前者是一般人都承担的不作为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后者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作为的义务,如合同缔约人相互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法学上,对世义务也称绝对义务,对人义务也称相对义务。这种义务分类同对世权与对人权之分(或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相对称。
 
  3. 主义务与从义务。依义务是否独立存在而分。前者又可称第一位义务,后者又可称第二位义务。这种义务分类同上面讲的原权利与救济权是相对应的。主义务的例子是法律规定人们负有不得损害国家财产的义务,从义务是某人因损害国家财产(主义务)从而负损害赔偿之责(从义务)。
 
  4. 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依这种义务可否转移而定。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身分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关系;另一种是因特别的协议,例如,某剧场与某演员约定由后者于某一天在该剧场演出,这一演员所承担的义务只能由他本人履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这就是说,他的义务是不能转移的。如果该剧场雇佣一个清洁工,他因病可以由别人代替,这种义务是可转移的。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同以上讲的专属权利与可移转权利是对应的。
 
  5.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依履行义务形式的不同而定,前者是承担义务人应对享有权利人积极地作出特定行为,后者是承担义务人应对享有权利人消极地不作出特定行为。这种义务分类与上面讲的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之分相似,都表现为行为与不行为之分,但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的对象分别是一般人与特定人,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对象可以都是同样的享有权利人。再有,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之分与上面讲的行动权与接受权之分似不能说是相应的,因为承担义务人有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分,但享有权利人的行动权与接受权都可以说是积极行为的权利。
 
  五、 权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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