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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著法眼看《水浒》——从宋江谈《水浒传》的法律史史料价值

  
  宋江题反诗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古时死刑执行的详细情况。首先是行刑禁忌问题:
  
  明日是个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日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至五日后,方可施行。
  
  黄孔目这段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全对,其实宋江、戴宗二人在七月十七日即可问斩。《宋刑统断狱律》中“决死罪条”规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日而违者,加二等”。“断屠月”指正月、五月和九月,“禁杀日”指每月十直日,即每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可见,七月十四日、十五日均为禁杀日,七月十六日据黄孔目讲似乎也是“国家忌日”,而据《宋刑统·杂律》中“国忌私忌”条知,国家忌日不得决断刑狱。那么七月十七日呢?黄孔目没有给出禁止行刑之理由,因为根本无法给出理由,是他为救宋江、戴宗二人故意敷衍蔡九知府的。所以虽然七月十八日也是禁杀日,七月十七日宋江、戴宗却是躲不过的。其次是行刑前准备问题,根据书中描写,可知要给犯人梳头、插花,让他们吃长休饭,喝永别酒,并插上犯由牌等,这与单田芳先生所播讲的传统评书《白眉大侠》中的描写基本相同,而这些都是正规教科书中所看不到的。再次是行刑时间、地点问题,在“午时三刻”、“市曹十字路口”设“法场”处决犯人,这是很多传统小说、戏剧中常有的情节。那么为何在“午时三刻”呢?午时三刻约为现在的11:45,据阴阳五行说及天人感应说,此时阳气即将升至极点,阴气即将反扑,送人归阴于此阳衰阴长之时,以合天道。而且此时市曹十字路口最为热闹,执行死刑也易收到杀一儆百的威吓效果,且有与众共弃的“弃市”之意。    
  
  三、结语:从俗文学中发现法史学
  
  《水浒传》是一部博大精深的著作,其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以法律方面的描写份量为重,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梁山好汉实为一群啸聚山林的罪犯,他们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它所反映的这些法律问题对于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史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印证正史,也可以反证正史,而且还可以补充正史某些方面“语焉不详”之不足。
  
  当然,笔者上文以宋江为例所作的粗浅分析和解读还远远不能说明《水浒传》的全部法律史史料价值,充其量不过是一些不成熟的尝试罢了。倘若此种尝试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笔者心愿足矣。也许有人认为,虚构的小说与严肃的学术是互不相干的,一为下里巴人,一为阳春白雪。但笔者认为,真正的文艺是雅俗共赏的,《水浒传》就是这样的文艺作品,既然《人间喜剧》可以成为马克思研究法国历史的史料,并使之获益匪浅;既然《红楼梦》可以成为研究清代社会状况的史料,并形成了专门的学问——“红学”;既然《三国演义》可以成为研究三国历史的史料,并在军事战争和商场鏖兵中大展神威,那么,同为世界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为什么就不能成为我们研究宋代历史尤其是法律史的史料呢?可喜的是,法史界一些学者如徐忠明先生等已将视线转向传统俗文学,并发表了很多研究成果。但是,真正的大规模地研究传统俗文学——如小说、评书、戏曲、弹词、评话、笔记等——从俗文学中发现法史学的活动,也许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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