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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

《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


韦 之


【摘要】1992年11月19日由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出租权指令》全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是继《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之后欧共体在协调其成员国著作权制度方面取得的又一坚实进步,它旨在推动共同体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本文对该指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评价。
【关键词】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著作权
【全文】
   
  制定《欧共体出租权指令》(以下简称《出租权指令》或《指令》*(注1)的原因是由于欧共体各成员国在有关作品的出租权、出借权以及某些邻接权方面的制度相去甚远,这些差异了妨碍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竞争。不仅如此,其消极作用随着各自新的法令的颁行以及司法实践的推进而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这显然不利于共同体内部统一市场的形成。此外,制定统一的指令的目的还在于,提高对作品及邻接权客体的保护水平,以适应新的技术进步,弥补权利人因技术进步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同时打击猖獗的盗版行为及其他侵权活动。
 
  为推动共同体的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共同体委员会于1991年1月24日提出了“关于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指令草案”。次年2月12日欧洲议会对该草案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委员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92年6月18日共同体理事会形成了对该草案的“共同立场”,并在1992年11月19日通过了《指令》*(注2)
 
  《指令》共16条,分为四章,它们的标题分别为:出租权和出借权、邻接权、保护期、共同规定。另外,《指令》还有一个篇幅相当长的序言,其中阐明了制定该文件的基本思路和方向。现将其实质性条文综合评介如下。
 
  一、 出租权
 
  (一) 出租权的定义
 
  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出租其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专有权利。根据《指令》第1条第2款,出租是指“为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而在有限期间内提供使用。”
 
  可见,出租必须是营利性质的,其典型是音像商店出租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不能以收不收费为标准,《指令》序言指出,如果有关的公共借阅机构向读者收取手续费,那么只要该收费标准不超过其管理支出的需要,则不能认为这种收费具有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指令》的起草者原本对“经济利益”的理解较宽泛,他们曾认为,由商业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图书馆的“出借”行为也视为出租。其理由是,它们虽然不向公众收费,但是却为资助者带来了广告效果,因而引起了间接的经济利益。这种立场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他们认为,在图书馆本身未获利的情况下仍将其行为视为出租是不可取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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