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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英美法中名誉损害案件的几个问题

  “事实”和“评论”有时是难以分开的,一个案件可能同时涉及事实和评论的问题,这被称之为“混合”的诉讼请求(“roll -up”)。混合请求有时以这种形式表达出来:“就被指控的语词是一种事实的陈述而言,它们在本质上和在事实上是真实的;就它们包括评论而言,它们是对公共利益事项的一种评论。”在这种情况下,混合请求是“一种公正评论的请求,而不是证实的请求”(注12)。因为事实仅仅是公正评论抗辩的一个基础,而且,法院规则规定,原告有权知道被告所依据的这些事实。
 
  在英国普通法里,事实陈述的轻微不准确都可以使公正评论无效,但是,1952年“名誉损害法令”通过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该法令第6节规定,在一项陈述包括部分事实和部分评论的地方,如果观点的表达在涉及被证明的事实方面是公正的,那么即使每一项对事实的断言之事实性未被证明,公正评论的抗辩也能成立。
 
  在确立公正评论是否成立的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官要决定如下的“法律”问题:被使用的语言是否能成为事实的陈述?该陈述的主题在法律上是否能作评论?是否有合理的证据到达陪审团那里,以表明评论不是公正的?如果法官确信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非公正的问题”就送达给陪审团,而陪审团要确立的问题是,该评论“是否”是公正的。
 
  公正评论抗辩的基础是对“自由”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体地讲,要注意这样几点:  第一,在对纯粹涉及私人事务评论的时候,一般的原则是,公共利益的抗辩是不适用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现在被广泛地定义,它可以包括:公众人物的行为、公共机构的操作、甚至是影响一般大众或一般大众一部分的私人商业事务。
 
  第二,在“自愿接受评论”的地方, 公正评论的抗辩适用。“自愿接受评论”的行为可以包括表演、写作、绘画、雕塑、音乐、批评性著作,以及广告、通知和公众演说。
 
  在这个方面,一个经典的案例是英国1894年的South Hetton Coal Co Ltd. v. North -Eastern News Association Ltd.一案。这个案件的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些原则:第一,公正评论的抗辩只能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提出;第二,公共利益可以仅仅涉及公共利益的一小部分;第三,一个有限公司可以对其商业行为的诽谤提起诉讼。(注13)
 
  3.特权
 
  一种“特权”性的传播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认可的全部或者有条件的言论自由,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无须顾及私人良好名誉的权利”(注14)。
 
  特权有两种,第一,“绝对的特权”,即,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诉讼的;第二,“有条件的特权”,即,只有存在“明确”的恶意,才可提起侵权行为诉讼。
 
  下述种类的陈述具有绝对的特权:
 
  第一,任何议院的享有的特权。这种特权要追溯到1689年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规定,议会里的言论自由、讨论自由或行动自由,不应该在议院之外的任何法院或地方受到弹劾或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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