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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英美法中名誉损害案件的几个问题

  下面将进行分别地解释。
 
  1.证实
 
  证实主要是要证明被指控为名誉损害的事件本身是“真实”的。这里,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不是原告,也就是说,被告必须证明陈述是真实的,而不是原告证明是错误的。在证明的程度上,“实质真实”就够了,即证明该陈述在实质方面真实就充分了。这就意味着,细小的不准确并不减少抗辩的效力。至于“不准确”是否“是”细小的问题,则是陪审团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
 
  1952年英国通过了成文法“名誉损害法令”,该法令第5节规定,不仅仅因为若干指控中的“一个”没有被确立起来,从而认为整个证实失败;如果在涉及其他指控方面,他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原告的名誉,那么他的证实就有效。
 
  在证实的抗辩中,被告的动机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被告以一种恶意或不适当的动机去证实,只要他能证明其陈述是真实的。那么他的抗辩可以成立。
 
  在涉及流言、怀疑、间接诽谤和辱骂方面,真实是否成功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在这所有方面,“真实”是重要的。被告证明传闻或怀疑“存在”是不够的,他必须证明其“真实性”。
 
  第二,“重述”一项陈述的人,必须证明其真实性,他“准确的重述”是不充分的。
 
  第三,主要指控所附带的辱骂和漫骂不需证实。
 
  第四,在间接诽谤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被指控的间接诽谤陈述是真实的”。
 
  2.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而“诚实地作出”的评论。
 
  “评论”意味着观点,这就要求被告必须证明该陈述是一种评论,即一种“观点”而非事实。如果陈述包括事实,那么“证实”才是合适的抗辩。在公正评论中,被告证明自己是诚实信用的至为重要。被告必须他是在在诚实信用地作出评论,即他相信事件的真实,而没有主观恶意的加以歪曲。1958年英国Silkin v. Beaverbrook Newspapers Ltd.一案认为,法院和陪审团的观点不能替代被告的观点,这里的尺度是,“如果夸张一点说,这种观点是顽固的或带有偏见的吗?这是作者诚实持有的吗?”(注10)
 
  在公正评论的抗辩中,基于公共利益的评论是重要的。被告必须证明所评论的事是为了一种公共利益。但是在这里,“公正”并不是“适度”的同义词。1903年的McQuire v. Western Morning News一案认为,虽然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即,被告必须“忠实所持有的观点”,但是,“公正的评论不意味着适度的评论”(注11)。
 
  “恶意”可以使“公正评论”的抗辩无效。应该说,明确的恶意并不与公正评论相互冲突,即被告的恶意并不“必然地”减低抗辩力,但是,如果被告恶意地作出“歪曲”评论,那么该“恶意”可以使“公正评论”的抗辩无效。比如说,一位评论家提出虚假的事实,并且对作者怀有恶意,结果是该评论是一种恶意的歪曲,因此,它不是公正的。对原告“道德品质”的攻击,其本质上是对原告品质的一种“事实陈述”,因此不能是“公正评论”的范围,这时,“证实”是一种合适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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