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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英美法中名誉损害案件的几个问题

 
   二、名誉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
 
  一般而言,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名誉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满足如下的条件:第一,被告的陈述是一种“名誉损害”的陈述;第二,该陈述“指向”原告;第三,该陈述是应该被“惩罚”的;第四,该陈述被“公开”。
 
  现在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1.被告的陈述是一种名誉损害。
 
  被告针对原告的一种陈述是否构成一种名誉损害,这里的尺度不是被告的意图性质,而是“理智的人所理解的含义”,或者“一个思维正常的人的理解”。被告的意图在决定名誉损害的程度上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它不能影响名誉损害行为的性质。如果其他人可以从该陈述中理解是对于原告的一种名誉损害,那么该陈述就是一种名誉损害,相反,如果其他人不能合理地理解该陈述,那么被告名誉损害的意图,就在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损害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英美法中,名誉损害的案件一般都有陪审团,其原因是与名誉损害案件中涉及“理智的人”和“正常思维的人”有关。在一个名誉损害的诉讼中,法官和陪审团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地,法官决定“法律”的问题,而陪审团决定“事实”的问题。所谓“法律的问题”是指:被告的陈述是否“合理地能够”具有原告所指控的名誉损害之含义?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法官扣押下案件,不交给陪审团。所谓“事实的问题”是指:该陈述是否“是”名誉损害?如果被告的陈述明显地和必然地构成名誉损害,即,把原告带进被憎恨或被轻视状态,那么法官就应该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要引导陪审团。
 
  2.该陈述指向原告。
 
  一个陈述可以是明示地损害原告的名誉,也可以是暗示地损害原告的名誉,在后一种情况下,名誉损害的陈述不必定是明确的,它可以是“推定的”,即,只要该陈述能被一般的人理解为名誉损害,就足够了。比如,在英国1848年的Le Fanu v. Malcomson一案中,一家报社在报纸上指责在某些爱尔兰工厂里存在着残暴的行为。判决的结果是,报社构成诽谤,因为陪审团认定该陈述被理解为指向一个特定的工厂。(注5)实际上,这里仍然存在一个客观的尺度,这就是:该陈述所指那个人,是否可以被“合理地认为”它指的是原告?在证明的程度上,没有必要去表明那些理智的人“真的”理解该陈述指向原告,只是要求理智的人们“可以如此地理解”该陈述即可。比如在1910年的Hulton & Co v. Jones一案中,一家报社在报纸上称,一位叫做“Artemus Jones”的人,在法国将有一场灾难。报社所指的这个人是他们所虚构的一个人物。但是实际上的确有一个叫做Artemus Jones的人。真正的Artemus Jones提起诉讼,并证明,理智的人们相信该陈述可以推论而指向他。判决的结果是,构成诽谤。(注6)
 
  推定的名誉损害涉及所谓间接诽谤的问题,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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