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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英美法中名誉损害案件的几个问题

论文:英美法中名誉损害案件的几个问题


徐爱国


【全文】
  原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一、“名誉损害”的性质和分类
 
  在英美法中,名誉损害案件是一种侵权行为案件。简单地说,名誉损害是一种“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名誉损害是“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个人,公开者也没有法律的权利予以公开。”(注1)按照美国教科书的看法,名誉损害是“一种错误的陈述,该陈述试图伤害他人的名誉,结果降低了这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导致人们避免与他联系和交往。”(注2)在众多的名誉损害诉讼案件中,法官们都有类似的表达,这种案件的典型是英国1936年的Sim v. Stretch一案,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认为,名誉损害的意图是“降低他在社会正常思维成员中的地位”,或者导致社会正常思维的成员“躲避或逃避”他。(注3)
 
  法律上的名誉损害行为不必定要求该行为是一种错误的行为,或者是一种道德上邪恶的行为,比如,“仅仅显示被告可笑的”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名誉损害。名誉损害所陈述也不必定需要连贯的句子和词语来表达,它有时也可以由雕刻、绘画和姿势构成。
 
  在传统的普通法里,名誉损害有二种形式:诽谤(Libel)和诋毁(Slander)。诽谤的特点是:第一,这种名誉损害具有“永久”的形式;第二,名誉损害行为本身就是可以被提起诉讼的行为,即在这种案件中,原告无须证明名誉损害的陈述发生了实际的损害;第三,名誉损害可以构成一种“犯罪”,比如煽动性或猥亵性的诽谤。诋毁的特点是:第一,这种名誉损害具有“非永久性”形式;第二,只有在具有特别损害证据的情况下,这种侵权行为才是可诉讼的,即,原告应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他可以证实的和可以估价的实际金钱损失。这里,也存在四种例外:诋毁原告犯罪、诋毁原告患有一种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诋毁一位女性实施通奸或不贞节,也包括对女性同性恋主义的一种诋毁、在公共场合蓄意轻视原告,使原告在其工作中处于被孤立的状况。在这四种情况下,即使名誉损害行为没有发生实际后果,原告也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注4)
 
  这里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名誉损害的这两种分类,在其含义上不与刑法和大陆法系传统侵权行为法中所通常理解的“诽谤”和“侮辱”相一致,因此,在这里,我采用“诽谤”和“诋毁”两词,来表达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名誉损害的两种形式。其次,诽谤和诋毁的区分通常是书面的名誉损害和口头的名誉损害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分也并不是“必然的”。也有人认为,诽谤是通过“眼”的永久性损害,而诋毁是通过“耳”的暂时性损害。再次,诽谤和诋毁的区分在普通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现代,这种区分的意义越来越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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