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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三)与现实需要相比,新刑法的处罚范围基本合理
 
  “需要是发明之母,需要是价值的基础”。评判一个事物科学性、合理性的标准不能从事物内部自身寻找,而只能从该事物存在的环境中找寻。对于刑事立法来说,其外在的环境就是各种现实需要,如果现实情况需要刑法扩大处罚范围,而立法相应地作了调整,则刑法的处罚范围就是合理的;如果现实情况需要刑法缩小处罚范围,刑法也这样作了,那么,其处罚范围也是合理的。离开现实需要空谈刑法的处罚范围是否合理,其得出的结论既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结论本身的科学性也值得怀疑。因此对新刑法处罚范围反思的最后落脚点必然是新刑法的处罚范围是否与现实需要吻合。笔者以为,回答应是肯定的。
 
  首先,新刑法扩大处罚范围,是实现我国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充分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任何时期的刑事立法都必须考虑这一刑事政策。在新刑法的修改过程中,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性。因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本世纪刑法发展的趋势。刑法的修订要全面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修订后的刑法,其社会价值和国际反响的状况主要取决于修订时能否全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以及贯彻的程度。”***储槐植:《刑法修订与刑事政策》,《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关键是看分则,其体现在分则中就是“严而不厉”,其中“严”就是指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参见储槐植:《刑法修订与刑事政策》,《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新刑法典分则的完备性特点》,《法学家》1997年第3期。**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正是“针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个别犯罪而发生,是知其涉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增加或废弃。”***
 
  蔡墩铭:《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法》,台北汉林出版社1966年版,第52页。**因此,从严密刑事法网,有效地实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见地出发,就必须对旧刑法分则无法惩办而在当前又必须惩办的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新刑法分则将100多种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少数行为予以非犯罪化,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我国的刑事政策所作的努力。其次,新刑法扩大处罚范围,是犯罪现实的需要。在旧刑法实施的十几年中,我国的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旧体制的交替,人们价值观、意识形态的转变,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发生,社会生活乱而无序,人们普遍要求对那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而旧的刑法对此又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适时挑选其中危害性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常见多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正是对与犯罪做斗争的迫切现实需要的反映。由于这种犯罪化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基本上是合理的。
 
  需指出的是,新刑法予以犯罪化的行为中,经济犯罪(广义)和军事犯罪所占比重最大,前者约占整个犯罪化罪名的近40%,后者约占30%,因此,讨论新刑法之犯罪化是否过当其实也就是讨论新刑法对经济活动、军事生活的干预是否适度的问题。关于后者,新刑法出台之后,大家反映比较冷静,一般认为并无干预过度之嫌,因为长期的和平环境,使得人们的国防观念淡薄,危害国防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行为,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已不足以抑制,予以犯罪化是其必由之路,***参见杨福坤:《新刑法增加军事犯罪意义重大》,《法学家》1997年第3期。**与严密刑事法网的要求自相吻合。问题的关键在于经济犯罪,即新刑法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否过度?笔者以为,虽然新刑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失范行为予以犯罪化的比例较大,但总体来看,这种干预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这种犯罪化,其一,是与经济犯罪的高发案率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犯罪猖獗泛滥,经济犯罪的发案率远远高于其他活动领域;相应地,对经济领域里的失范行为予以犯罪化的比例相对高一些也是正常的,与既有经济失范行为量相比,这种比例是相均衡的;其二,是刑法观念、功能转换的体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使人们认识到必须更新刑法观念,即要树立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服务观。***参见赵长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改革走向》,《法学论坛》1994年第1期。**转换刑法功能,即要将注重刑法的政治功能向注重刑法的经济促进功能转变。***参见陈兴良:《刑法改革的基本思路》,《法学》1994年第4期。**新刑法对经济犯罪予以详细、周密的规定,将大量的经济失范行为予以犯罪化,正是这种转换的体现。其三,经济犯罪中的定量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刑法的调控范围。虽然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很多,但是几乎所有的经济犯罪刑法都规定了定量因素,而犯罪中的定量因素会缩小刑法的调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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