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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最后,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还会影响到民众的规范意识。民众的规范意识取决于对刑法的现象、本质和作用的认识、解释和评价。经过评价,如果认为新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合理,则民众难以树立对刑法的确认,因为“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于法律?”(注5)这样的刑法只会导致民众的厌恶情绪和排斥的心理,进而不利于刑法的推行。而新刑法出台之后,民众似乎有一种普遍的反应,即新刑法的条文太多,罪名太多,一提到新刑法就有种畏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及时对新刑法的处罚范围作一番思考,以诱导民众确立对刑法的忠诚。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拟对新刑法的处罚范围作些全面考察,冷静思考,以期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新刑法处罚范围之变化
 
  犯罪圈之大小是由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对刑法分则的个别犯罪进行最后划定的一个边界范围,因此,要对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进行合理评定,必须首先对新刑法实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具体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
 
  较之旧刑法,新刑法条文数骤增,由旧刑法的192条增至452条刑法分则变化最大,在章数上由八章增至十章;在条文数上由103条增至350条;在罪名数上由130余个增至413个。
 
  ***关于新刑法罪名的个数,“高法”和“高检”颁发的有关罪名确定的司法解释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高法”颁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罪名确定为413个;“高检”颁发的《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则确定为414个。“两高”解释的主要冲突在于对第397条的看法不同。对此,笔者赞同“高法”意见。(参见刘艳红:《论罪名确定的科学性》,《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这些数字的变化充分表明,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上,我国的刑事立法是以犯罪化为主导取向的。但在同时,也贯彻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双管齐下的观念,因此,新刑法并不是一味的实行犯罪化,在实行犯罪化的同时,也兼顾了非犯罪化。
 
  1新刑法的非犯罪化。这可分为两种情况,(1)完整取消了若干罪名,即这种罪名的全部行为内容都不再当作刑法中的犯罪论处。这些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聚众打砸抢罪、非法管制罪;(2)部分行为实行了非犯罪化的罪名,即某一罪名的一部分行为不再当作犯罪论处,另有部分行为则仍然当作犯罪论处,但是当犯罪论处的这部分行为罪名也发生了变换。这些罪名有反革命破坏罪、拐卖人口罪、投机倒把罪、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流氓罪。这几个罪名废除之后,新刑法又规定了其他罪名予以取代,但是这种取代又是不完全的,从而导致这几个罪名中的一部分行为可按新刑法典中的新罪名处理,另有少部分行为则无法按法典中的任何罪名处理,这些不能处理的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被予以了非犯罪化。例如,反革命破坏罪中的劫持火车的行为,拐卖人口罪中的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的行为,流氓罪中的非聚众性的鸡奸、兽奸等行为。这种部分行为的非犯罪化是由旧刑法的立法缺陷如口袋罪的存在。***新刑法的立法缺陷如新刑法只规定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是犯罪,而不规定劫持火车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忽视了14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的权益等。**导致的,它的存在折射出了我国新旧刑法的缺陷,并不值得我们倡导。***另外,虽然有些罪名已经废除,但是这种废除完全只是形式上的,即虽然原有罪名已经取消,但其内容经分解后仍然完全留存于新刑法之中。因此,这部分罪名属于“名”亡“实”存,与非犯罪化没有任何联系。它们包括: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惯窃罪、惯骗罪、神汉、巫婆借封建迷信造谣、诈骗财物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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