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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1,法律的内容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刑法及其制裁与我们的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至少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6,法律命令说也可以解释一些侵权行为法。但是,对于其他重要类别的法律,法律命令说完全不能解释,比如合同法,比如遗嘱法,比如婚姻家庭法。这些法律执行的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职能,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与它们毫无共同之处。这些法律并不要求人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行为,也不强加责任和义务;它们是设定某些条件和程序,确立人们权利义务的结构,使人们实现他们的愿望。
  
  以订立合同和遗嘱为例,合同法和遗嘱法所规定的是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使权利的方法和形式,法律文件的形式,设立权利义务的结构,法定的期限等等。如果我们按照法律规则去做,那么我们所订立的合同或者遗嘱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如果我们不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去做,那么我们的合同或者遗嘱就是一份无效的文件。“无效”的文件即不是规避或者违反法律义务和责任,也不是一种犯罪,更不会受到主权者的制裁。
  
  以法院司法法为例,法院规则规定的是审判权的范围和内容,法官的任命方式资格和任期,司法行为规范和法院应该遵循的程序。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定法院的判决成为有效判决的条件和界限,而不是阻止法官做不当之事。即使存在对于法官滥用职权的刑事处罚,但是这也只是对于法官审判权和司法管辖权规则的必要补充。法官一般地超越其审判权,其结果是判决的无效或者要被撤销,而不作为一种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以立法权为例,涉及立法权的规则包括立法权的主题,立法结构人员在资格和身份,立法的方法和形式,立法活动的程序。违反这些规则的后果只是使某些立法无效。
  
  哈特接着分析了有关的三种看法,第一,“无效”和“制裁”。哈特认为,无效不同于制裁,不能把制裁扩展至包含无效。他说,把一个制裁的概念扩大到包括无效在内,是造成混淆的一个根源。第二,“假设条款”和“制裁”。这与上一个看法正好相对,它把法律仅仅看成是一种假设条款。哈特认为,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第三,为了获得统一的法律模式,而曲解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这种看法的坏处,是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不同特点,不利于对于法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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