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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论文: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徐爱国


【全文】
  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
 
  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  
 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奥斯丁的理论以简洁和明确见长,而法律又是一个复杂和有时无规律可寻的社会现象。因此,近百年来,围绕着法律的概念问题有着各种各样的争论和看法,许多法学家对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在这些理论中,哈特列举了卢维林的看法,霍姆斯的看法,格雷的看法和凯尔森的看法。其中,哈特突出了卢维林的概念,即法律就“是法律本身”,和霍姆斯的看法,即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出什么判决的一种预测”。哈特承认,这些看法并不是思想家或者哲学家的主观臆断,而是法学家或者法官在其职业活动中深思熟虑的成果,是他们对于法律现象长期反思的结果;他们的这些言论确实也增进了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启发了我们的思路。但是,哈特又说,这些光怪陆离的理论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让我们产生了困惑,“与其说它们是冷静的定义,倒不如说他们是对那些被过分忽略了的法律真理的巨大夸张,其光芒使我们得以看见法律之中的许多掩蔽之物,但是,这些光芒如此之强,以致于使我们对其余的东西视而不见,并因此使我们对法律仍然没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见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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