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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原则

  这样就引申出这个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既然生命是本身宝贵,那么任何一个享有生命的人,任何一个活着的人,所有的人,他们的生命都是同等宝贵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应当受到尊重和珍视的,在生命和生存这个层次上所有人都没有差别。这里没有外在的价值的衡量,不管你是老农、博士、教授,或者是领袖,或者是所谓的“草民”,都是同等宝贵。也就是说,第一本身宝贵,第二同等宝贵,也就是普遍宝贵,这些含义是互相包含的。
  
  第三点就是:保存生命、尊重生命这样一个原则,在次序上是最优先的,优先于所有其他的道德原则,我们常常说的人道的原则、权利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可能还有些含混之处,而尊重和保存生命的原则是明确的,是最基本和最起码的。
  
  记者:生命价值的普遍性和优先权,在讨论中大家基本是有共识的。那么,具体到自我的生命价值和他人的生命价值发生冲突时,在“人性的光辉中”谁更优先,则是梁晓声先生提出命题的基础,也是这场讨论最终的焦点所在。
  
  何怀宏:这里有自我和他人,或者说自我和社会的观点的不同,这两个观点要有所区别。像诗人裴多菲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个人是完全可以觉得爱情比生命更重要,但是作为社会来讲,作为我们面对他人来讲,观点要有所差别。假如我是处在社会的一个领导人的角度,就不能说爱情是至高无上的,首先还是我的决策所影响的人们的生存的权利更重要。我们所说的尊重生命的原则,绝对不是从自我的立场出发,而是作为社会的道德原则来强调的。它并不是说“我”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而是说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同等宝贵的。这就是一个社会的观点,一个普遍的观点。
  
  社会应该优先考虑的就是这个原则,因为像其他东西,还有一些含混的地方。比如说人道原则,有时侯讲人道原则,会把一些人排除出去;或者说权利原则,权利理论本身也都有含混的地方,各个民族,甚至每个人都可能赋予权利不同的含义,它包含的面也更广。而生命却是非常实际、确凿无疑的。就是说,生命就是这样,你剥夺了他的生命,他就会死亡,你伤害他,他就有可能变成残废,你打他,他就会疼。所以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原则,不是站在自我的观点,而是站在社会的角度,站在普遍的观点来思考生命本身。这里说的也不是精神生命、灵魂,就是很实实在在的活生生的生命,或者说就是肉体的生命、生存。
  
  这不需要很多理论,是非常朴素的。为什么乡下老太太,看到一个日本孤儿,她就不忍心丢下不管,她就要救他,养下去,让他活着。这个时候,其他的就都不重要了,民族的,或者说阶级的因素都不重要了,孩子无辜,生命无罪,哪怕自己含辛茹苦,她也要把他养大。这无疑会帮助我们思考,尊重生命的原则作为社会普遍原则的意义,其实这也就是人道最基本的原则,或者用我的一个说法,它是最底线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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