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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三、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事实上。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因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现今法律和国际公约来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2)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以特殊规定;(3)将驰名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予以整体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也就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延及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下同)。在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在《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未突破这一界限。然而,随着国际上保护驰名商标的呼声日益增高,这一情形发生了变化。在TRIPS协议中,就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了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TRIPS协议的这一条款在我国的《暂行规定》中被采用。
 
  对于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有三种理论认识:(1)商标吸引力受冲淡说;即由于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从而减弱了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印象,使其商标吸引力受到冲淡。(2)来源地混淆说;由于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而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地发生了混淆,以为是驰名商标人生产的新产品,而使消费者基于对该商标的认同而购买该商品。(3)无谓竞争说;即反对以不正当之诉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认为不同行业中的竞争是无谓竞争。无谓竞争是把他人驰名商标应用于完全不同类商品上,借他人之名推销自己的产品,获取利益。[5]基于不同的理论来源,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也产生了不同的情况,具体可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以TRIPS协议的规定为代表,它以冲淡说和混淆说作为理论基础。它着重强调非类似商品与商标的某种联系而在消费者当中产生的不良影响。目前各国多采用这种保护方式。绝对保护主义则是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所有商品与服务,目前这种保护方式并不多见,只限于极少数超级驰名商标。应该说,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它应随该商标的驰名程序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驰名程度高,影响大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就应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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