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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神圣原则是否过时

 
  作为第二部分,该书作者对时间因素(Time Element)问题十分关注。在长期国际商业交易契约发展的进程中,必将有种种不确定因素出现。古典契约理论对契约条文之外的任何因素、任何变化均不予置理,而关系契约理论则主张将时间推移可能带来的种种变化考虑进来,尤其是在这些变化使得契约条款变得不合理的情形下。鉴于当事人各方谈判力量不对等,信息不均衡,关系契约论要求获知信息的一方公开事实,提供正确情报,与对方协商并修改合同。关系契约论摒弃了传统的契约神圣至上的观点,更着眼于诚实信用(Good Faith)和公正交易(Fair Dealing),要求在当事人中间合理分配风险(既然他们订立合同是为了分享利益)。这一点在发生“情事变更”(Rebus Sic Stantibus)时尤为重要。 古典契约理论主张当事人把未来的一切变化都预测到并写进契约中,若出现了契约未能规范的损害性事由,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艰难情势(Hardship)等, 则受害方自负其责。关系契约论则强调,只要发生情事变更,就应对合同关系加以调整。情事变更的范围极为宽泛,甚至能够包括某些只是使履行合同变得更艰难或获取利润减少的情形(第218页)。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关系契约论者使契约神圣原则让位于诚信和公正原则,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做到真正对当事人公平。但读者莫要被此误导,以为现实的国际层面的契约法已经实现这一点了。正如该书作者在本书末尾所指出的,在国际经贸领域起统治作用的依然是古典契约理论。关系契约论虽然崭露头角,但尚未被大多数国际仲裁和审判实践所接受(第242页)。契约理论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但要走的路却很长。
 
  以上笔者极其简单地评述了纳萨尔女士的《契约神圣原则的再思考》一书。无疑,该书作者新颖的观点和富于说服力的研究结论远不是笔者一纸文章所能评说得尽的。除上述外,该书作者文笔流畅秀丽,论理委婉而严廑,亦颇为值得称道的。如同为本书作序的威伯弗斯爵士(Lord Wilberforce)的想法一样,笔者亦认为研究契约法和国际贸易法的学人值得一看此书。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黄芝英)
 
  注:
 
  〔1〕 如法国的欧培尔(AUBERT)和巴蒂佛(BATIFFOL)、美国的吉尔莫(Gilmore)教授、美国的合同法泰斗科尔宾(Corbin)和法恩斯沃思(Farnsworth)等均对传统的契约理论提出过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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