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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神圣原则是否过时

 
  本书开篇先以精练的语言勾划出了契约理论的发展史。作者认为,契约法的全部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古典契约理论(Classical Theory)阶段和现代理论(Modern Theory)阶段(见该书第3页,以下援引该书时只注页码)。 前者由前工业化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以及后工业化时期的实用主义论、市场经济论和风险分配分析理论构成;后者则主要指所谓的关系契约论( Relational Contextual Contracts Theory)。这些理论在时间上有延续关系, 在空间上又有一定程度地并存,共同构成了当今的“混合时代”。
 
  该书作者认为古典契约理论的内容尽管丰富多彩,仍可以一言以蔽之:它着重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许诺(Mutual Promise),认为合同只是当事者相互交换承诺的副产品(by-product)。换言之,是当事人意志的承诺决定着他们之间合同的内涵和外延(第3页)。在此总纲之下,各种理论方能提出各自的“门户之见”。可溯源于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个人权利得自天赋,其中最基本者为自由处分自属财产权;同时人们还应保持彼此之间的真诚(例如信守诺言)。由此可合理推演出一个规则:人们可自由签约并恪守自己订立的契约。在偶然情况下,出于公正(Fairness)的考虑(自然法理论认为永远存在着超乎人类社会之上的永恒的正义和理性),可由法律规则对契约加以调整(第7页)。如果说自然法尚未将个人意志绝对化,社会契约论则完美地做到了这一点。社会契约论主张作为个人意志之表述的契约应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石和外限。对私人协议的任何外在干预都应绝对禁止,因为它必然偏袒或歧视某一方当事人。质言之,“契约即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the Contract is the law of the parties),这可称得上是对社会契约论这部分思想的最凝炼表述(第8—11页)。
 
  该书作者认为工业化时代,古典契约理论又得到新观点的充实。休漠的功利主义和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哲学,以个人主义为共同支点发展了古典契约理论。在这个“追求平等与自由”的年代里(第14页),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不仅是贸易准则,甚至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为满足个人需要,人们通过交换契约与他人发生联系。而在市场上,任何人都应知自己之根本利益所在,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社会关系并最终使其达到平衡与和谐的境界。因此,对私人协议的不干涉与绝对尊重的理论基础不再是因为意志应自由,而是因为它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需要。功利主义与市场哲学推翻了前人披给古典契约理论的神圣面纱。为了促进社会经济效率,人们订立契约前应精确计算自己的利益,契约成立后则无论出现何种情形都应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简言之,它要求任何人都是神,事先都能预测一切,事后则莫要后悔,承担绝对契约责任。这种理论是对契约神圣原则最强有力的表述,余韵至今,仍是当代契约法的主流,而后来的“风险分配说”、“保护合理期望说”不过是对其的修修补补而已(第1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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