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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适用论(二)

 
  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了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项内容,才能认为具备了相对减刑的法定要求,可以适用减刑。
 
  2.立功表现
 
  相对减刑的条件,除了确有悔改表现以外,还有立功表现。对于立功表现,我国刑法第68条有明文规定,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么,这一规定是否等同于刑法78条规定的相对减刑条件之一的立功表现呢?我们认为,两者不能完全等同。刑法68条规定的立功制度,是一种量刑制度,主要适用于量刑阶段。而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是一种行刑制度,其立功表现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突出表现。关于什么是立功表现,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一个明确的解释,1997年的司法解释确认了这一内容。因此,该司法解释可以成为认定立功表现的法律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下面对相对减刑的立功表现分述如下: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通过学习法制,提高了思想觉悟,在真诚悔罪的同时,主动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视为立功表现。服刑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活动,既是本人悔罪表现,又使其他犯罪得以破获,对社会有利,因而是一种立功表现。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监狱里虽然被严密控制,但仍然有些犯罪分子进行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有些罪犯则伺机逃跑。凡此种种,都对监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正在服刑的罪犯,发现同监罪犯实施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时,挺身而出制止他犯的犯罪活动,是一种立功表现。应该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罪犯虽然全力制止,但仍然未能制止他犯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例如,多名罪犯结伙逃跑,人多势众,虽被罪犯发觉并全力制止,终因寡不敌众,有数人逃出监管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表现突出的,仍然可以视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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