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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益与权利之间——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

  尽管从效益出发的理论有它的局限性,但是,法官、律师、立法者、法学家在解决产品责任案件时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有关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效益是他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目标。在碰到有关因果关系、产品设计缺陷、警告责任和赔偿数额等问题时,对效益的经济分析常会帮助人们在错综复杂的问题中理出头绪,恰当权衡各方利益,比较不同的解决方案,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或思路。例如,在决定是否构成产品设计缺陷时,法院要进行风险—效用平衡的分析,即权衡使产品更安全的成本、产品不安全的程度和缺陷设计的明显性。
 
  二、从权利出发的理论
 
  美国产品责任法虽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但是,作为侵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却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正义理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或曰公正***在中文译本中译作“公正”。**划分为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分配公正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问题;当分配公正的规范被违反时,矫正的公正便开始起作用,即要求对疏忽作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是一种做了错事的责任。一些美国法学家认为,有些产品制造商明知自己的产品有缺陷,还将这样的产品投放到市场上,无异于用装满了子弹的枪射向人群。因而,根据矫正的正义,制造商应当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严格责任。***Handerson,Coping with the Time Dimension in product Liability.69Calif.L.Rev.919,(1981).**
 
  许多法学家和哲学家针对经济分析理论唯经济效益是从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批评。其中最有系统并在理论上可以同前者分庭抗礼的理论是从权利出发(rights-based)的理论。德沃金(Ronald M.Dworkin)指出:法官在审理复杂案件时是依靠权利理论而不是经济分析证明其决定。人们关于一般财富的观念是个人权利的观念的反映。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某个学说的时候考虑的是公平而不是功用。他认为经济分析理论关于确定稀缺资源分配和衡量非经济损失的“愿意支付”(willing to pay)的标准,是不能自圆其说而且也不是价值中立的, 因为愿意支付较少的穷人是由于他们实际所拥有的较少。***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p.98,97.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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