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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益与权利之间——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欧18、19世纪爱尔维修、休谟、穆勒、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理论。“正确和错误的尺度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顿·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48页。**这一功利主义标准与经济分析法学派以财富最大化为标准来决定法律规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功用(utility)***Utility在此意思是功用,因而由它派生而来的“Utilitarianism”应译为功用主义。笔者认为将之翻译成功利主义并不能充分表达其英文原意,本文根据约定俗成使用功利主义。**是他们追求的共同价值。
 
  产品责任纠纷的双方往往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争执的核心是财产赔偿。产品责任的主要功能,一是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二是防止产品事故的再次发生。法律经济学假定侵权法可以通过向人们提供负担损失成本的良好信息而使人们的行为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Posner)经过对产品责任的经济分析,认为疏忽责任优于严格责任。他的主要理由可以概括为:1.按照汉德公式,***此公式由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伦德·汉德(Learned Hand)于1947年提出。在这里,B是预防事故发生的负担、需要支付的成本,P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是事故发生后的损失,PL的乘积是事故的预期成本。这一公式被用来研究侵权责任中的疏忽责任。如果B<PL,即预防事故的成本小于事故发生的预期成本,被告本来可以用较小的成本避免较大的事故损害,但他未能这么做,他因而要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B>PL,即预防事故的成本大于事故发生的预期成本,需要被告用较大的成本避免较小的事故损害,他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疏忽责任原则可以创造一种促进厂商使产品更安全的动力,因为在安全措施成本不超过侵权赔偿成本的限度内,厂商会尽量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2.疏忽责任通过在混合过错下使受害者承担损失(“责任”)来减少事故发生率以提高社会效益,这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预防事故成本不仅低于事故成本而且低于厂商的预防事故成本,按照汉德公式,消费者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消费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3.混合过错的抗辩创造了另一种在避免事故所花的成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的限度内提高产品安全的动力,因为事故少,赔付支出就少,产品成本就低,产品就有竞争力;4.与过错责任不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反正事故发生后厂商都得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厂商和消费者都缺乏相应的动力降低事故成本,所以严格责任不如疏忽责任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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