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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益与权利之间——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

在效益与权利之间——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


张 骐


【全文】
  文章系统论述了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中占有突出地位的从效益出发(efficiency-based)的理论与从权利出发(rights-based)的理论,以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分析了它们的理论渊源、基本观点、研究方法及其对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实践的影响和作用;指出效益与权利、功用与公平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它们都对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在不同的时期,随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效益或权利、功用或公平又有不同的侧重。
 
  美国现代产品责任法自1916年产生至今八十多年,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美国法律学会于1997年5月2日通过的新的产品责任法重述——“法律重述(第三版),侵权:产品责任***[美]National Law Journal,June 2,1997**,标志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本文所要集中探讨的是美国产品责任法树立于其上的理论基础,即法官和立法者在决定产品责任问题时的理论根据和方法论。笔者认为,一方面,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呈多元化和多样性的状态,有关正义的道德、政治哲学、有关社会发展的政策考量、有关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都对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从效益出发(efficiency-based)的理论与从权利出发(rights-based)的理论、功用(utility)与公平(fairness)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中占有突出的地位,这两组虽不根本对立但却大异其趣的理论主张和价值,构成主导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的两条主线,对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从效益出发的理论与经济分析法学
 
  在60年代奠基、70年代支配美国侵权法领域并在其后雄风不减的是从效益出发(efficiency-based)的理论。从效益出发是指以效益(efficiency)和功用(utility)为基本标准来确定责任。经济分析法学派是倡导和运用从效益出发的理论的主要力量。经济分析法学,有时也称法和经济学,它的基本思想是:法官和立法者应当选择以消费者整体愿意支付的商品和服务来衡量的、使财富最大化的法律规则。微观经济学是这一学派的理论方法。其中最大化、均衡、效益是被用来解释社会和人们行为的基本范畴;成本收益分析以及相应的数学计算是被用来求得答案的基本方法。法和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前提是人的行为是理性的,即用有效率的手段追逐一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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