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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六章导读

  托克维尔认为,这样的司法权的确有许多不便之处,但是,美国人并不想为了方便彻底修正,彻底修正的后果更加危险。托克维尔的结论就是:“授予美国法院的这种范围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也是人们迄今为反对议会政治的专横而筑起的强大壁垒之一。”
  
  托克维尔还注意到,公民可以向法院控告公职人员,所有法官都可以判处公职人员。这一制度安排使得美国全体公职人员不仅向选民负责(民主),而且还向法院负责(法治)。托克维尔认为,政府官员向法院负责,有利于政府避免错误,并得到公民更多的尊重。在报纸上批评政府容易,但是要在法院起诉政府,却未必容易。所以,针对政府的诉讼,在美国并不多。
  
  托克维尔比较了英美司法审查制度与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认为英美的制度允许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提出小的诉讼;而法国却只能启动大的诉讼,部长级一下政府官员因职务关系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得被捕,并向普通法院起诉。托克维尔认为,这是一种暴政,而当王权进行干涉就可以使诉讼无效时,更暴露了专制政体的真相。显然,托克维尔研究美国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理解法国的弊病,并希望改善之。
  
  对于中国的学者或者读者来说,托克维尔的这一章有什么启发性的意义呢?
  
  在中国的法学家看来,托克维尔的这些论述可能太简单了,他不过是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司法制度。这些司法制度各有各的传统,很难说此好彼坏。不过在我看来,如果这样看待认为,法学家们的眼界是否有些局限于比较法了呢?是否不同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审查制度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呢?对于中国的法学家来说,如何使司法权力独立并发挥作用,同时又能够受到司法程序本身的控制,从而有利于法治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可能既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为实践提供咨询的问题。这很可能是中国法学家可以为新世纪中国民主革命作出贡献的地方。另外,考虑到中国惩罚性的司法制度传统与高度集权的政治行政制度是相吻合的,在司法逐渐脱离政治权力控制而走向独立的时候,如何与政治权力的民主化,在制度上能够相互兼容,从而使司法有助于政治民主化,而不是有助于维护原有非民主的政治制度传统。这对于法学家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对于中国的政治学家来说,托克维尔如此强调司法权的重要性,或许有些过分了。不过在我看来,托克维尔关心司法审查制度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这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在前一章,托克维尔说司法权的发展与选举权的扩大应该同步进行。实现民主之后,选任的政府官员,除了向选票负责之外,还应该向法治负责。而做到要向法治负责,实际上也就是要发展司法制度,尤其是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为了使司法审查制度有其民主性,其程序是由受到政府权力侵害的公民个人启动的。在民主发展的同时,启动司法程序的发展,从而实现民主与宪政法治的均衡,可以说是托克维尔对民主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如果民主脱离宪政法治的发展而过分发展,其结果很可能如古希腊学者所说的,民主易于蜕变为暴政。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适当的宪政法治制度,是使民主政体摆脱政体循环逻辑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人类历史实践中,许多民主价值最大化的实践,其结果都因为缺乏宪政法治约束而蜕化为独裁暴政,其教训需要吸取。相反,如果宪政法治的发展超越了民主发展的水平,司法制度也很可能因缺乏民主的基础而易于腐败。在中国最近的发展进程中,治道变革的民主进程与司法发展进程不均衡,民主落后于法治的发展,其结果就是宪政法治的发展过程,也往往是司法部门官员腐败增多的过程。这都说明,民主需要与宪政法治的发展相适应,民主需要宪政法治,宪政法治也需要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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