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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六章导读

  
  判断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落实在什么机关手里,对于民主制度的影响很大。在法国,判断法律的权力不在法院手里,所以宪法的修改权就在立法机关手里。英国实行议会主权,宪法不约束议会,不存在法院判断法律违宪的问题。在美国,宪法约束公民,也约束立法者和法官。立法者可以修改宪法使法官服从;法官可以判定议会的立法违宪、拒绝执行而使立法者服从宪法。法官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是美国特有的,对于美国的民主制度有巨大的影响。
  
  不过在美国,这项权力并不足以使法官进入政治舞台。他不能自主行动、不能弹劾立法者,也不会激起公民纷纷介入。因为“当法官在一件不甚重要的政治纠纷和私人案件中抵制法律的时候,其抵制的重要意义可能不被公众注意。这时,他的判决只影响到个别人的利益,而法律也只是偶然受到了损害。”
  
  并且法官宣称某个法律违宪的进程也是缓慢的,“受到损害的这项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因为只是它的道德力减弱了,而它的实际效力还没有中止。只有经过一步一步的抵制,在无数判例的反复验证下,该项法律最后才能作废。”
  
  司法权可以制约立法权,而这种制约又是轻微的、渐进的,由公民个人的诉讼发起的。这恰恰保证了司法权制约立法权的司法性。对此,托克维尔是这样分析的:“允许私人弹劾法律,使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密地结合起来,还会保证法制不致轻易地受到攻击。由于采用这种办法,法制便不再天天遭到政党的侵扰。在指责立法者的错误时必须服从实际的需要,即必须实事求是和有据可查,因为这要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法院的这种作法不仅十分有利于公共秩序,而且十分有利于自由。”
  
  托克维尔还认为,美国司法权有权制约立法权,但权力又不大,使得它避免了两种不好的可能性:权力机关弱时,司法机关易于过分干预立法权;权力机关强时,司法机关又不干干预立法权。美国司法权制约立法权,是由诉讼的公民推动的,这又与公民个人的努力联系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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