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美国的民主》第五章“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导读

  
  因此,美国社会的特色是立法集中,执法和行政分散,乡镇、县和州没有上下等级关系。对此,人们很容易提出这样的问题:这样的社会,怎样实现统一行动呢?如何保证县和乡镇服从州的法律呢?
  
  集中统一行动主要体现在集中的立法权上。在新英格兰各州,立法权范围非常广泛,“立法者几乎管到了行政当局的内部。法律规定到事情的细微末节;同一法律既规定原则,又规定原则的应用方法;上级单位的法律,还给下属单位及其官员加上了一大堆严格而细密的义务。”这样,只要“一切下属单位和全体官员依法行事,社会的各个部分便会步调一致地行动。”
  
  如何使县和乡镇服从州的法律,有两种办法: “可以赋予这些官员中的一个官员以指导其他官员并在不服从时就罢免他们的独断权力;或者,可以责成法院惩治违法的官员。”
  
  这两种办法,哪一个都不总是可以任意使用的。托克维尔说:
  
  “指导一个官员的权力,必须以有权在他未尽职守时予以免职,在他勤勤恳恳履行全部职责时予以提升为前提。但是,对于一个民选的行政委员,行政当局既不能罢免,又不能提升,因为经选举产生的所有官员,在他们的任期届满以前,都不能撤换。实际上,当所有的公职都是经选举产生的时候,民选的行政委员只有求于和有惧于选民。在这种条件下,官员之间就不会存在真正的等级差别,因为发号施令权和镇压反抗权不会集中于一人之手,指挥权也不会与奖惩权合并于一人之身。”
  
  所以,司法是非常重要的:“通过选举任用政府的下层官员的国家,必然要广泛使用司法惩治作为行政措施。”
  
  托克维尔分析了民主和司法与行政官员的关系:“统治者们把实行选举制度视为第一次让步,把允许法官惩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视为第二次让步。他们对这两种新办法都害怕,但在他们不得不采用时,他们还是愿意采用前者,所以他们同意选举官员,而让选举出来的官员独立于法官之外。但是,只有同时采用两种办法,才能使它们彼此抵消,保持平衡,因为情况十分清楚,不受司法权监督的被选举权迟早会失去控制或被取消。在中央政权和经选举产生的行政单位之间,只有法院可以充当调停人。而且,能够迫使民选的官员服顺和使他们不侵犯选民权利的,也只有法院。”
  
  托克维尔的结论就是,民主的发展,要协调司法权扩张与被选举权扩张协调起来,“司法权向政界的扩张,应当与被选举权的扩张协调起来,如果两者不携手前进,国家终必陷于无政府状态或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状态。”
  
  托克维尔分析了美国的治安法官的制度,“治安法官在处理民众与乡镇行政官员之间和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纠纷时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治安法官应是一位见识广博的公民,但不必精通法律。他只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其工作之需要良知和公正甚于需要法律知识。在治安法官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时,可为管理工作带来照章办事和凡事向群众公布的作风,而这种作风是防止专横的最强大武器。但是,他们不应成为迷信法律的奴隶,因为过于迷信法律会使行政官员惰于行政管理。”
  
  地方法院既是纯粹的行政组织,又是政治法庭,这好像是一个行政和司法合一的体制。不过不要紧,因为县的职责是有限的,而乡镇则是独立的。它只处理全县性的事务。而处理工作的程序又是司法程序。“地方法院在处理工作的过程所以要经常采取司法程序,那只是为了便于自己处理工作,和让被审理的官员明白处理的法律根据。但在需要审理乡镇的行政官员时,它几乎总是作为司法机关而工作,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以行政机关的身分出现。”
  
  州如何使乡镇服从州的法律呢?具体地说,它是通过地方法院的司法惩罚来保证法律的执行的。如乡镇每年要任命一定人数的财产估价员来计征税收。但乡镇可能以不任命财产估价员的办法来逃避纳税的义务。这时,地方法院可对这样的乡镇罚以巨款。罚款按法院的判决分派给全体居民。县的司法官是执法人员,由他执行判决。因此,在美国,行政当局好象喜欢躲在幕后进行仔细观察,让行政命令带上司法判决的面纱。这样,行政当局由于拥有被人们视为合法的这种几乎不可抗拒的权力,而使权限更大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