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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无病推定原则

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无病推定原则


孙东东


【全文】
  原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无病推定(Presumption of Not Mental Disorder)特指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首先应当推断为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鉴定人确定患有精神障碍并且因此而影响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方可作出有病以及限制其相应法律能力的鉴定结论之一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思维模式。
     
  无病推定原则是一种反驳性的法律推定。在近代法律体系和司法精神医学理论体系中,这一原则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提出,见于1843年英格兰法院的法官就英国上议院针对在审理英国公民麦克·诺顿(MacNaghten)误将首相的秘书当成首相刺杀案件中,以麦克·诺顿患有精神病为由而被宣判无罪一案所提出的质询,以规则的形式做出的解释——《麦克·诺顿规则》(MacNaghten Rules),即“……。在考察犯罪的行为能力以及为此而接受审判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方面,所有人均被推定为理智健全和有充分的理由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精神正常的推定,证实被告人缺乏理智,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1〕百多年来,虽然有关精神病人法规不断出台;《麦克·诺顿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也不断受到一些批评,但这一规则一直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适用,而且推广至民事等所有法律部门中,即“在所有法律部门中,在未证实一个人为精神失常或无行为能力之前,他被推定为精神正常,并且有按自己的意志行动的能力。”〔2〕在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麦克·诺顿规则》的基本精神也普遍吸收、引申。其原因就是“从法哲学的观点来看,如果我们改变了这种状况,就会助长犯罪。”〔3〕特别是在1981年美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美国青年约翰·欣克利(John Hinckley)刺杀里根总统事件后,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强化。美国精神医学协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明确提出认定多数案件的标准之一便是:“一个被指控有罪的人如果以精神病为辩护理由,必须证明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病或精神变态,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且“精神病和精神变态只包含能损害病人理解力的重性精神病。饮酒或其他精神药物导致的失常不在此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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