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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国的思考——《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读后

关于法治国的思考——《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读后


陈艳


【全文】
  与这本书的缘分始于导师的馈赠。但是,当我花费了近半个月的时间读完昂格尔教授于1976年已经完成的著作后,读后的感想是难于用一言两语表达的。这本晦涩难懂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有不少精彩的论述激起我的共鸣;有关法治理论、社会学方法论的研究以及作者创建的“超级自由主义”理论模式令人觉得耳目一新;批判法学派作家固有的行文方式不仅痛快淋漓而且入木三分。可是,我脑海中充斥的更多的是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混沌。只有在第二次阅读完本书后,才敢把自己的一点不成熟的感想拿出来与大家共飨。
  昂格尔教授1949年生于巴西,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学生时代的昂格尔就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渊博的学识引人注目。对中国读者而言,《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昂格尔著作中最为人熟知,也是最重要的一本。这不仅是因为他对古代中国社会的分析和比较研究向我们揭示了其运用类型化和解释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下的中国古代社会法的另一番模样;更重要的是该书中有关法治的探讨对我们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就该书有关法治的内容做一些介绍与探究。
  一、 三个疑问
  这本书从质疑经典社会理论开始,提出了贯穿全书的三个疑问:
  第一个是方法问题。昂格尔首先批判了社会学理论家常用的两种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即理性主义的逻辑分析方法与历史主义的因果解释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把人置于一种两难境地:要么看似精确,却缺乏相关具体环境的考虑,从而造成方向性的误导;要么反璞归真却迷失在历史的海洋中归于空泛。同时,这两种方法因为都引入了某种决定论而致使歪曲或者忽略了历史的真相。
  第二是社会秩序问题。在这里,昂格尔同时反对两种传统的关于秩序的理论:工具主义理论或称个人利益理论与合法性理论或叫做共识理论。他说:“反对工具主义逻辑的第一也是最根本的理由,在于他未能说明人的行为怎样能够具有超越时间的足够的连续性和个人之间足够的相似性,从而使有组织的社会或社会科学成为可能。”矛盾的有关规则地位的暗示以及社会协作的排除是反对个人利益理论的另外两个理由。对合法性理论的批判产生于该理论对社会冲突的过低估计,“在这种思想框架内,冲突只能是某种正在消失的东西的记号”。 
  第三个问题是现代性问题。是什么根本的特质使我们称之为现代社会的这个社会与以往的一切社会形态区别开来?现代社会的本质与特征是什么?它在历史中的地位又是怎样?这些问题都是解决现代性问题的关键。
  说实话,初读本书时,我对作者的篇章安排也产生了困惑。对本书关键词“法律”的前置定语的论述何以占据了整整两章的篇幅。(第一章的社会理论的困境与第四章的再谈社会理论的困境)通读过后才了解了作者的用意:《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正是通过历史的变迁与社会类型的演进来透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首尾两章的安排提供了一种方法论上的自觉。通过类型化研究方法,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社会模型。以解释的方式达成论证的目的。而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恰能同时将上述社会学中的三个问题聚焦。也正是这种提出-解决的方式体现了昂格尔明快的行文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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