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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


郭锐


【全文】
  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新颖的论述作出了强调。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导言里说的:“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特蕾西在《诠释学、宗教、希望》中也提到,“站在更为明确的诠释学立场上,经典是那些负荷着过剩的和持久的意义,然而却总是拒绝定论性解释的部分。”换言之,一部作品是否成为经典,要看它主题恒久的价值和本身可承受解释的张力。
  梅因的《古代法》正是如此。
  从历史背景上看,梅因促使人们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图式。十九世纪流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
  对于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梅因的观点是“主权者的命令”一说至少在法律产生时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它可以解释的问题也有限,尤其是对于“宏大叙事”型的法律发生发展解释缺乏力度。与他们坚持只研究实际执行的法律不同,研究法律历史的梅因仍然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
  梅因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在过去的年代里究竟是如何发展的,研究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垦扑在导言中提出的梅因对于自然法的批判,实际上是“历史方法”产生的必然结果:既然过去是如此,我们据以作出判断的经验又只来自过去,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现在和将来的法律不是如此呢?在我看来,这是《古代法》成书的前提。
  然而,梅因的不足恰恰蕴含在他的伟大之中。
  无论梅因、奥斯丁还是卢梭,实际上都是法律的解释者。奥斯丁的基点是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卢梭立足于“为什么法律应当遵守”的冥想,而梅因则通过对法律本身发展史的描述阐述他的法律思想。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并没有把学说扩展到法律的起源,卢梭学说(在后来的发展中)也不以实际存在的自然状态为前提。两者实际上都小心的限制了自己解释的范围。而梅因在古代法中却试图作出一个根本性的解释:历史是如此,现在即如此,将来也必如此。
  这样,梅因的法律思想的全部立足点就放在了他所考察和解释的“历史”上。梅因强力批驳了对罗马法上的万民法的错误见解,得出“从身份到契约”、“判决-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等一般规律,可谓字字珠玑。然而,我们要追问的是,历史果真如此吗?梅因自己不是评判的标准,我们也不是,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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