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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二:联邦主义

自由的政府之基之二:联邦主义


支振锋 刘德华


【全文】
  
  
  二、联邦主义
  
  (一)美国的邦联政府
  
  从法律上来说,独立宣言所创造的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非十三个独立的州;但事实上各州的权利甚大,各具独立性。我们已经知道,依1777年的邦联条款,邦联政府只是一个松散的联盟,正如邦联条款第三条所述,邦联政府乃是“各州基于彼此的深切友爱,相互结合,成为坚固的联盟。”邦联不是由各州人民组织成功的团体,而是以各州为主体的一种联盟。这一联盟旨在推行各州的共同防御,维护其自由安全及相互利益,各州仍是主权者,保持有完全的独立与自由,依邦联条款,邦联政府乃是脆弱无力的。第二次大陆会议仍继续维持其存在,这是邦联政府的唯一机构。但是由于只有议事机构,而无执行机构,政务推行,不无困难。邦联政府中亦无独立的立法机构,为了解决各州之间的争执以及海盗和俘虏,得临时成立邦联法院。邦联会议采一院制,由各州议会推举的代表组成,每州最少二人,至多不超过七人。邦联国会代表任期为三年,费用由各州支付。表决时,一州一票,代表亦可随时被各州召回,换以他人。
  
  依邦联条款的规定,邦联政府的权力是宣战、媾和、主持外交(包括派遣使节、缔结条约)按各州白种居民人口征集充员士兵,举行公债,发行货币,建立海军,解决各州间的争执,建立邮政制度,管理度量衡,为了审理某些案件成立法院,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任用官员及成立委员会等。这些权力的行使以及邦联条款的修改,至少要九州的同意方可生效。
  
  各州对邦联政府所负的义务是,遵从邦联政府的决定;各州相互尊重公民的完全权利;各州相互信赖其文书、法案及司法程序;各州相互引渡其逃亡者;各州之间有争执送请邦联议会予以解决;各州之间应准自由交通与贸易。除授予邦联会议的权力外,各州仍保留有其余的一切权力。州政府的职责是保障人民的生产及一般幸福。
  
  邦联政府最大的成就是提供了政治军事的统一思想,也从某种意义上说促使了联邦宪法的产生。在邦联政府的主持下,美国胜利地结束了独立革命战争,与外国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并遣派了驻外使节,设立了使馆。当时最著名的外交使节有富兰克林、亚当斯、杰斐逊、狄恩等。他们都是卓越的政治家,对美国革命有伟大的贡献。
  
  但我们已知道,邦联仍然只是一个政治上失败的软弱联盟,它的重大缺陷是它本身并无执行机构,无权直接向各州人民采取行动;一切措置都必须依靠州政府。邦联政府的公债高达四千万元之多,所付利息的数额十分巨大,但它也不能直接向人民征收租税,只能催促各州政府缴纳其配额。但由于战争的关系,各州财政亦陷紧张,加以各州间的猜忌观望,缴纳摊款者,并不积极。1781年至1786年间各州摊款总数计15,670,000美元,实际收到2,419,000元。乔治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甚至分文未交。
  
  贸易上,各州之间互设关卡,实行检查抽税,妨害自由贸易,但邦联政府亦无以制止之。欧洲各强国对美国出口贸易,予以歧视待遇,美国对之亦无可奈何。邦联政府虽有权发行货币,但并未实际付诸履行,因各州自有其货币,统一与替代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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