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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苏力——解读送法下乡(全书点评:穿行于严密与混乱的逻辑之间)

  作者在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中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化程度不够”,对贺卫方教授质疑复转军人进法院提出质疑,作者认为基层法院并没有排斥法学院学生,更不是复转军人排挤了他们,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去,而且,法学院学生未必就比复转军人强,“从这些大学生的情况看,除了有较高的学历之外,他们对法院和审判业务在熟悉程度上并不比其他复转军人有任何优势,有的本人同时也是转业军人。”(p335)“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p345)也许作者这些看法在中国某些地区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作为一普遍性的结论却存在着很大问题,例如作者作出上述结论所依靠的资料是调查湖北某法院的人员结构状况,作者甚至因此而得出一些匪夷所思的结论,例如“所谓现在法院排挤法学院毕业生的情况,至少在基层法院,作为一种一般状况,是不存在的,是虚构的。”(p341)我想不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特别深入的调查,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遭遇可以帮助我们对上述这些结论是否具有普世性价值做出回答。我的老家是浙江省天台县,那里的经济状况在全国最多只能算中等(我想这也许更具有普适性分析力),每次回家我都能够听到许多关于法律专业毕业生进不了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而军转干部却相对容易就能够进入法院,关于这一点在北京的同乡如果学法律的,我想多少都能够替我作证。我并不认为在严格的学术意义上可以铁板钉钉地说全国范围内一定是军转干部占了法学院学生的位置,但是如果按照作者特意强调的所谓地方性知识来说,至少他的结论是武断的,按照他的“地方性知识”,他的结论甚至在一个湖北省都未必具有普适性价值。更何况仅仅依靠访谈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证访谈资料所反映的事实的准确性?[19]至于作者在文中列举的军转干部的三条优势:“一是军转干部组织性强,各种地方的老关系少,不容易出问题;二是素质要比地方干部要高;三是一般来说,更愿意学习业务,爱钻研。并且一般来说,一年半就可以胜任工作了。”(p347)尽管作者对这三条的分析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但是我完全可以反驳如下:第一,老关系少是事实,但是在乡土社会中,就那么巴掌大的地方,新关系可以迅速建立,因此所谓不容易出问题只是一个假设,如果将他们换成法学院学生,老关系不也一样少吗?第二,作者以军旅生涯来论证他们素质高,这是匪夷所思的,在我接触过的人的经验中恰恰表明军队是一个充满勾心斗角、利益争夺尤其复杂,各种权谋盛行的地方,军转干部沾上这些习气难保不带到法院中来,作者有什么统计性证据可以证明“比起乡土社会的熟人社会来说,军队基本还是一个可以依据规则公平竞争的地方,这在野战部队中尤其如此。”(p352),证明所谓素质高呢?更何况,军人服从上级命令的本性带到法院中很难说不是对法院原本就少的独立司法权的进一步削弱,我们不能忘记当年史良提议军转干部进法院就是瞄准了军转干部听话,是最合适的“刀把子”。第三,所谓更愿意学习云云就更加匪夷所思了,放着现成的法学院学生不用,非要让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人重新学习,这难道不是资源浪费吗?再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军转干部比法学院学生更加好学,另外,难道法学院学生在一年半里还无法胜任工作?也许这样的反驳并不是绝对严谨的,但是在我们双方都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姑妄驳之并没有什么问题。
  不过我倒赞同作者认为“最糟糕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总会有一些“根本就不行”或“什么也不行”的人也进了法院。”(p359),但是这并不表明军转干部进法院就是合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最多也就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距离。作者也对目前法学教育的失误提出了批评,认为缺乏实践教育,而且非常重要的是提出法学院教育应当侧重如何获得法律事实而不仅仅是法律适用(p371),同时作者再一次强调了对抗制庭审模式在中国的非现实性(p372),这是非常到位的判断,但是作者在文中说“如果世界本来就很不规则,那么过分强调规则是否有点“削足适履”呢?”(p373)就未免有些大而化之,实际上,在这里,最重要的不是世界不规则,而在于中国的传统以及传统造就的现实更适合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或者对抗制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对抗制作为一种补充性的程序制度还是有其价值的。
  在本章中,作者还对乡土社会中是否需要法学知识深厚的法律人才提出质疑,他认为“法学院的学生的优势也许在于,1、擅长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纠纷的解决,不擅长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2、全面了解甚至是提前了解了对于中国现代化社会或即将到来的现代化社会的游戏规则,而这些知识至少有相当数量在一个相对还不那么现代化的基层社会中目前用处不大,甚至根本无用。”(p375)实际上,作者这一观点给我的振聋发聩远大于我对它的不舒服,我们不能说作者的看法一点道理没有,因为其中隐藏着中国司法现状与我们理想之间的巨大差异。作者甚至引用美国法官的观点来助威,但是,古语说:“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如果我们以作者上述思路来选拔法官,我相信整体素质原本不高的法官群体将会进一步降低素质。我们甚至可以说,也许现在确实不需要太懂法的法官(这个观点本身就成问题),但是谁能够保证明年就不会有变化,本文在前面部分也已经分析了法官法学知识功底深厚的重要性,这里就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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